2025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首批入库典型案例246篇,截至目前已收录案例365篇。南京海事法院1篇案例收录其中。
两船碰撞引发的船舶碰撞关联纠纷一揽子调解案
——以核心法律关系的示范判决促推衍生纠纷一揽子化解
入库编号:D2024-161-1-193-049
关键词
民事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碰撞衍生纠纷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示范判决 一揽子化解
基本案情
2022年初,某海船与某内河船在长江下游某水域发生碰撞,该海船及其所载货物一同沉没江中,所沉货物为特制高精密度盖板,船舶沉没过程中还触碰了码头构筑物。2022年至2024年间,货主方、两船方、两保险公司、契约承运方、码头方、抢险方等八方主体先后向法院提起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海事债权确权纠纷、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打捞合同纠纷等。此外,该海船依据《海商法》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法院又受理其提出的设立基金和债权登记特别程序案件。各关联案件总损失近2000万元。
处理方式方法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该案进入调解程序。鉴于所涉关联纠纷较多,法院全面统筹该碰撞引发的所有纠纷,由主及次引导当事人进行一揽子化解。
首先,法院区分出核心法律关系纠纷和其他衍生纠纷。核心法律关系纠纷涉及事故责任划分和损失金额确定,即该事故中两船之间的船舶碰撞责任纠纷,以及货主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两个案件。其他衍生纠纷是指同一船舶碰撞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追偿纠纷、水域污染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打捞合同纠纷、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以及共同海损纠纷等。核心法律关系纠纷当事人争议大,必须首先确定责任和损失金额,对衍生纠纷处理具有“定性”的法律意义,故法院先对核心法律关系纠纷作出示范判决,判决明确海船和内河船分担责任比例,落水货物特制高精密度盖板为全损。
之后,在示范判决基础上,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释明,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情况下,各方债权必然无法得到全额受偿,因此对个案不能进行单独调解,以防止损害其他债权人受偿比例,所有债权人与责任人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是最优的选择。法院通过先行调解,将所有权利主体尽量“全覆盖”,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法院进行一揽子调解。
于是,法院引导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寻求平衡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历经两个月的密集调解、多轮修改方案后,该批纠纷最终在相互之间完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达成各方共赢“最优解”,所有当事人均签订调解协议,实现“判决两案,化解一片”的效果。
处理结果
此次某海船与某内河船发生碰撞引发的6件关联纠纷,法院对船舶碰撞责任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2件核心法律关系案件作出示范判决;其他4件纠纷实现一揽子成功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69条、第204条、第207条、第219条、第237条、第238条、第2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
解纷要旨
船舶碰撞一旦发生,会涉及多方权利主体,引发一系列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标的额大、处理周期长。该批案件的妥善化解为同类型海事侵权案件的处理积累了有益经验。
一是全面预判船舶碰撞引发连环诉讼的复杂性。碰撞事故往往损害多方主体利益,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法院应当统筹系列衍生纠纷,从复杂交叉的法律关系中辨明核心争点,制定具有前瞻性和全局性的解决方案,就核心法律关系纠纷作出示范判决,以示范判决促成其他衍生纠纷实质化解。
二是厘清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推进步骤。在海船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情况下,后续会引发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登记、敦促其提起确权诉讼等特别法律程序。法院应明晰步骤、主导程序节奏,理顺各纠纷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导当事人按照程序进度积极配合法院,高效开展工作。
三是引导合理预期积极促成调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各债权人必然无法均得到全额受偿,一揽子调解协议是实质性化解纠纷的最优方案。不同法律关系、诉讼地位和诉讼阶段的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预期相差很大,调解难度不小。法院应适时向当事人全面释明关联案件情况,压降不合理预期,发挥关联方众多的优势,合理分担损失,促成一揽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