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在南京召开。与会代表围绕“深化涉外海事法治实践,推动海事司法与仲裁协同发展”和“海事法治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研讨。现将研讨发言摘编如下:
专题一:深化涉外海事法治实践,推动海事司法与仲裁协同发展

专题一由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海初主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闫朋、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海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威受邀与谈。
01外国国家主权豁免法的最新立法和司法实践研究
易波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外国国家主权豁免指一国在另一国法院享有免于管辖和执行的特权,源于主权平等原则。历史上从绝对豁免逐渐转向限制豁免,1952年美国"泰特公函"是转折点,区分主权行为(豁免)与商业行为(不豁免)。外国国家主权原则属习惯国际法,2012年国际法院在"德国诉意大利案"再次明确了其国际习惯法地位。中国制定的《外国国家豁免法》确立限制豁免原则,标志着从绝对豁免转向限制豁免,健全涉外法治体系。202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细化适用程序。同时介绍了美国法院涉疫滥诉案件的审理进展以及美、英、法、瑞士、韩国等国涉外国主权豁免案件的最新司法实践。
02 平行诉讼中同一纠纷识别研究
庞海涛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一级法官

同一纠纷的识别是平行诉讼规制的基础问题。平行诉讼规则下的国际民事管辖权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共同管辖”相比,性质相异,决定了“相同当事人基于相同的诉讼标的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的重复诉讼识别规则,不能照搬运用于平行诉讼中同一纠纷的识别。“相同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及“相同诉讼请求”作为同一纠纷的常见识别要素,在不同法域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不同特点。平行诉讼规制措施呈现出不同法系方法交会融合的趋势,因应国际民事诉讼实践的特点与复杂性,实用主义取向的司法观应是同一纠纷识别的应对之策;参考域外司法实践成熟做法可知,以诉讼标的判断纠纷同一性存在不敷使用的难题,相较而言,当事人是否基于相同的有效事实提出了相同的诉讼请求,应为平行诉讼中同一纠纷识别的现实标准。
03 海事司法护航绿色航运--基于广东省“三无”船舶治理实践的分析与建议
刘宇飞 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局二级法官助理

当前,我国海洋经济蓬勃发展,巨大经济利益诱使涉“三无”船舶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滋生,严重扰乱了正常海上生产生活秩序、破坏海洋生态。为此,各沿海省份相继发起打击清理“三无”船舶专项行动,产生了各类矛盾纠纷,也暴露出府院协同共治的不足,由此引发的诸多隐患逐渐显现。报告分析了“三无船舶”的概念、特征和危害,并以广东省“三无”船舶的治理实践为视角,梳理阐明该类船舶的治理现状与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法律对策,对于完善我国海洋治理法律制度,维护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04渔业互助保险纠纷司法裁判分歧之检视与统一路径
童趁道 天津海事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三级法官助理

渔业互助保险纠纷的司法分歧,本质是非营利法人与商业保险行为本质属性之间的内在张力在司法领域的具体投射。这种张力既体现为案由定性上的二元对立,也反映在法律适用的差异化选择以及裁判理念的分野之中。通过实证与理论剖析可见,统一裁判尺度的关键在于把握“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逻辑穿透渔业保险组织非营利法人的形式外衣,确认渔业互助保险的商业保险活动本质,以规则统一来确定案由、法律适用和裁判理念的协同逻辑,在司法裁判、行业自律与渔民信任三者中形成正向循环,助推渔业互助保险的法治化与规范化发展。
05海事仲裁中专家证人制度实践与思考
蔡毅 无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部长

对于海事仲裁中需认定的事实问题,仲裁庭一般围绕“鉴定+=专家辅助人”的双层机制处理专门性事实问题,而现行实践对于专家意见多被视为“当事人陈述”的考量,结果导致其证据效力受限,难以充分发挥技术事实查明功能。建议在海事仲裁中借鉴国际仲裁实践,赋予专家意见特定证据资格,以提升仲裁效率与专业性,推动专家证人制度从“辅助质证”向“事实查明”转型。
06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仲裁条款对保险人的效力
王天红 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庭长

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通过对现有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各类会议纪要、对下级法院的批复以及案例的梳理,可以看出目前司法实践认为,保险人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进行追偿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保险人无效。这能够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好地实现对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平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闫朋点评
平行诉讼中同一纠纷的识别,这篇论文是典型的小切口、大问题的文章,涉及到诉的识别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采纳三要素说,确定了以主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作为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标准,其中,诉讼标的是否同一的认定尤为关键。我认为,要更加重视同一事实在诉讼标的识别中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诉的类型、个案情况,分析请求权和请求权基础是否同一或是否存在竞合、聚合的情形,识别是否构成同一诉讼标的。
三无船舶的府院共治这篇文章,作者立足广东实践,系统梳理了涉三无船舶的法律规范,指出了执法、司法环节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三无船舶的认定和处置应当区分违法类型,确定是否可以补足相关手续或必须没收、拆解。三无船舶整治是典型的需要综合治理的问题,海事执法和司法机关都应当立足本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助推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何海军点评
童趁道法官的论文系基于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作为合同的主体,产生的案由分歧、法律适用分歧、裁判理念分歧。涉及互保协会、渔业互助保险的性质识别、合同双方是否为平等民商事主体问题。2020年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后,已剥离协会保险业务,并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23年成立后,取得了保险许可证,产品已在银保监会备案,在案由和法律适用上已不存在分歧。我非常认同童法官提出的实质公平与倾斜保护的裁判理念,即建立穿透式审判思维,对法官而言,不仅是勇气,也是责任和担当。
关于蔡毅老师的论文,我国并未建立与英美法系下相同的专家证人制度。我国民诉法将专家证人称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其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故我国专家证人证言无独立证据效力,需结合其他证据使用,本质上是“鉴定辅助人”角色。专家证人制度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重点在于制度上如何约束专家证人,让其保持中立并对仲裁庭负责。
肖威点评
易波教授深入阐释了国家豁免的历史源起及发展,从实证的角度对各国立法进行比较,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我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王天红庭长对国际海上货运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保险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通过对我国立法、最高院司法解释、以及大量司法案例的研究得出结论,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