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2020年年会在南京召开
发布时间:2020-11-15 作者:南京海事法院 浏览量:15681

2020年11月14日,由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南京海事法院承办的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2020年年会在南京召开。本次会议共分为成立大会、主旨报告、学术研讨、论文及案例表彰等多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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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江苏省法学会会长周继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道虎,江苏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副厅长高建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嫒珍,江苏省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范沁芳,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夏正芳,江苏海事局副局长徐伟,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后龙,南京海事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彬,省有关单位、高校、律师等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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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后龙宣读了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书面贺信。王淑梅在贺信中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和中国海商法协会恭贺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正式成立。王淑梅表示,南京海事法院的成立为完善全国海事司法体系布局,推动江苏航运贸易服务软环境的发展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希望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紧抓历史机遇,围绕国家海洋强国建设大局,就当前海商法理论研究和海事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研究、交流和探讨,充分发挥智库作用,保持学会的旺盛生命力!

南京海事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闵星向与会代表报告了海商法学研究会筹备成立的相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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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表决通过了《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后龙当选为会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李亚林,南京海事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彬,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晓,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冰,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王小清当选为副会长,南京海事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闵星当选为秘书长。

当选会长李后龙表示,当选会长既感到非常光荣,也深感责任重大。江苏通江达海,坐拥长江、大运河黄金水道,是“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叠加区,江苏海事审判具有区别于其他海事法院的鲜明特点,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海事海商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研究、协力攻关。李后龙强调,海商法学研究会将坚持“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的原则,主动对接“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将坚持问题导向,做好《民法典》实施与《海商法》的衔接工作,积极参与《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工作,为两法修改贡献江苏智慧;将充分整合全省海事海商法律研究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法治宣传、人才培养和咨询服务等,推动形成长三角一体化的海商法学研究平台,不断扩大海商法学研究会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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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江苏省法学会会长周继业在讲话中指出,江苏作为全国重要的港口大省、航运大省、造船大省、外贸大省,海洋经济已经成为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在推进形成“双循环”发展新格局进程中,法治承担着特殊功能、发挥着关键作用。海商法学作为一门国际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法学学科,与国际贸易、国际航运息息相关。江苏海商法学研究会成立,将有力地推动我省海商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也必将为我省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撑。周继业强调,做好海商法学研究会工作:

要牢记政治责任,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把握和积极履行研究会在实现“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2035年远景目标中的职责使命,以高度的政治自觉积极投身依法治省实践,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贡献更多的法治智慧和法治力量。

要牢记学术责任,立足区位优势,积极谋篇布局,广泛吸纳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研究会活动,加强国际法前沿问题研究和对域外成熟立法经验研究,深入推进海商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

要牢记社会责任,加快建成一个在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海商法律人才聚集地,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让海商法学理论研究更接地气、更具实效,进一步增强在国际海商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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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大会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初北平,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李亚林,南京海事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彬,分别就《海商法修改前沿问题》《涉外海商海事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作出江苏贡献》《“一带一路”背景下海事审判疑难问题》进行主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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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还围绕“一带一路”与自贸区海事法律问题和《民法典》背景下海事法律新问题两大主题进行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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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主题讨论交流结束后,研究会举行了2020年年会优秀论文及江苏十大海商事经典案例的表彰。


优秀论文

一等奖(3篇)


1.记名提单凭单放货理论依据的再探索——国家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自由的干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何永宏

2.国际海事平行诉讼解决之困境及应对分析  

辽宁(南京)拓嘉律师事务所 嵇钰涵

江苏海事局 郭 峰

3.海事司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研究——以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为视角

南京海事法院课题组


二等奖(7篇)


1.《海商法》修改的《民法典》因素:价值理念与规范协调

上海海事大学 孙思琪、胡正良

2.准确把握船舶权属争议的相关法律关系——海事审判思维精细化的个案分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鲍颖焱

3.江苏自贸区背景下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杨 芳

4.推定互惠原则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中的选择与适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道林、张先砉

5.21世纪“海丝路”沿线国家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理论分析与实践探索   

南京海事法院 孔玲玲、赵 伟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天灾、海难免责条款的审查规则研究     

南京海事法院 刁 赟

7.“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机制的完善路径——以构成要素分析为方法

南京海事法院 惠林、吴维维


三等奖(10篇)


1.司法视角内完善中国海事强制令制度的建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 燕

2.FOB术语下货运代理人交付提单问题研究——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相关案例的思考   

南京海事法院 王晨阳

3.法的价值冲突语境下海事确权诉讼制度存废问题研究   

南京海事法院 郑文辉

4.非法海域养殖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南京海事法院 裴 培、董士玲

5.“一带一路”海事争议调解机制研究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何海军、李露露

6.“三无”船舶治理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以长江江苏段“三无”船舶专项整治为例

上海星瀚(南京)律师事务所 王 勇

江苏省海事局 郭 峰

7.江苏自贸区海事法律问题研究:自贸区商事调解的诉求、价值及完善途径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 巫肇胜

8.多式联运经营人违约的归责责任制度研究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李孝华

9.“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投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以哈萨克斯坦外商投资纠纷化解机制为视角     

江苏海洋大学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 赵科学

10.海事电子数据证据种类及其效力认定研究——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为视角    

广州海事法院 刘宇飞

 

优秀奖(10篇)


1.海洋船舶污染治理法律问题初探

江苏海洋大学文法学院 许胜晴

2.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民商事调解制度的建构——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相衔接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许 晨

3.海上保险定值保险约定效力界限探析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侯国彬4.论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之扩张——兼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

青岛海事法院 张 勇、匡 浩

5.论《民法典》物权篇对《海商法》船舶物权规则适用的影响

南京海事法院 王 宁

6.论海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

南京海事法院 吴 霞

7.“一带一路”背景下海事多元解纷机制的当下实践和发展构想

南京海事法院 曹智勇

8.海事行政非诉执行问题研究——以“三无”船舶处置为视角

南京海事法院 崔源媛

9.海事强制令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完善路径

南京海事法院 王 磊

10.“外国法无法查明”问题研究——以我国涉外海商事审判为视角

南京海事法院 姜 涌


江苏十大海商事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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