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海法·难忘2020】深度解读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二)|打造多元解纷专业队伍,激发多元主体动能
发布时间:2021-01-23 浏览量:9705

我院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挺在前面,构建了以诉讼服务中心为龙头,海事一站式解纷中心为重点,审务工作站、巡回审判点为支撑,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协助执行员为网格的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那么,新格局的构建有什么新特色、新亮点?今天,小编将继续为您深度解读。为了壮大专业解纷力量,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的意愿和动能,我院着力完善多元主体协作机制,打造了三类专业人员队伍,即高度专业化的特邀调解队伍、具有海事特色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海事司法协助执行员队伍,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以有效提升矛盾化解成效。

专业人员队伍优势制度优势。特邀调解与诉讼法上“两便”原则一脉相承,有着“便捷、专业、高效、非对抗、低成本”的天然优势,有利于引入专业人士,抢抓矛盾化解先机,快速修复社会关系。人民调解分布广泛、贴近群众、熟悉民情,能够就近、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协助执行员是江苏海事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是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化解执行难问题的有益尝试,对于推进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化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专业优势。海事纠纷具有涉外因素多、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多元、国际影响力大等特点,通过聘任熟悉海事海商相关政策、了解航运、贸易、船舶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为特邀调解员、协助执行员等,参与案件调解,可以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专业优势和重要作用,为争议焦点精准把脉,促进矛盾纠纷妥善化解。

构建完善制度机制

深度解读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二)|打造多元解纷专业队伍,激发多元主体动能

 

深度解读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二)|打造多元解纷专业队伍,激发多元主体动能


加强制度构建。出台《关于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与社会力量的对接原则、提出具体举措。围绕该办法制定《特邀调解工作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细化工作要求,明确选任机制、工作机制、衔接机制等,为开展工作夯实基础,促进人员选任更加专业、工作流程更加规范、诉调衔接更加顺畅。

深度解读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二)|打造多元解纷专业队伍,激发多元主体动能

 

丰富人员构成。通过与省司法厅、省交通厅、海事局等有关方面紧密沟通,在推荐人员基础上,把握“全面、广泛”的原则,专业上兼顾法律专业人才和海事专业人才,职业上考虑多样性。目前我院聘任了海事专业律师、学者、行政执法人员、企业人员等89名特邀调解员,聘请了协会组织与海事行政部门共6家单位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分别专长于国际贸易、海上运输、渔业纠纷、水上事故处理、船员纠纷、船舶工程等各领域。同时还聘任了22名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担任协助执行员,将其熟悉一线、长期接触船舶和船员的优势,转化为纠纷化解效能。

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法院指引,引导三类人员参与诉前、审判和执行各个阶段的纠纷化解工作,实现优势互补,推动多元解纷工作深入开展。及时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共同研究海事海商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纠纷化解的预见性和实效性。强化在线调解方式的运用,依托“江苏微解纷”平台,全面开展在线调解工作,调解人员无需来院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在线咨询评估、调解、司法确认等一站式解纷服务。

多元主体化解成效

深度解读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二)|打造多元解纷专业队伍,激发多元主体动能

 

目前,我院聘任的101名专业人员和6家专业组织,在我院设立的各类多元解纷站点中参与纠纷化解工作,共诉前分流案件175件,办结的140件案件中成功化解114件,化解成功率达81.43%;诉中委托调解案件12件,办结的9件案件中成功化解6件,化解成功率达66.67%。

下面介绍三个专业人员参与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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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船东协会成功调解船舶建造欠款案。在一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中,被告因资金困难无法按约付款提船,故双方就“欠款开航”达成协议,但被告仍未能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剩余款项6万余元。在双方争议的六年间,原告多次索要欠款未果,双方因此积怨较深。该案委托江苏船东协会调解后,船东协会的调解员充分发挥其熟悉造船业务、了解行业情况的优势,为当事人深入浅出地阐释关键问题。在调解进程出现反复时,也坚持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在15日内妥善化解了多年恩怨。

特邀律师调解员高效调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一起近300万元标的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经法官调解,案件双方对归还借款本息无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12万元律师费存在较大分歧。该案委托特邀律师调解员调解,调解员熟悉律师业务模式的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同原告律师团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充分沟通促使原告律师团队同意让步;另一方面同被告联系,分析案情、言明法律风险,最终促成双方调解,仅7个工作日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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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员协助妥善处理诉前扣押船舶案。在一起诉前扣押船舶案中,因双方对于船舶修理款支付事项迟迟未达成一致意见,涉案船舶一直被扣押于江阴港。此后,疫情、汛情接踵而至,带来诸多问题,协助执行员协助妥善解决船舶和船员实际问题,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港口防疫措施普遍升级,船员登陆被严格限制,船员登陆难,船员调换更难。我院法官与海事部门协助执行员通力协作,一方面密切关注船上船员生活情况,及时与船舶代理、海事部门协调保障船上生活物资供应;另一方面积极与江阴海事、海关、边检、外事等多方协作联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顺利完成了该轮22名外籍船员的轮换和遣返回国工作。

其后,长江汛期期间,高水位、高流速给船舶航行、停泊带来严重影响,而扣押船舶的机器长期未启动运转,5万吨级的船舶一旦发生走锚失控,后果不堪设想。为保障该船舶安全,我院积极协同江苏海事局、江阴海事局等部门,在协助执行员的协助下,多方寻找适合该船舶停靠的锚地、码头,做好强制移泊的工作预案,防止发生船舶走锚风险。

在这过程中,我院与海事行政执法部门、协助执行员通力协作,与双方当事人多次联系沟通,经过不懈努力,终于促成双方互谅互让,签署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长达半年之久的外轮扣押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