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会议综述(一)
发布时间:2021-12-24 浏览量:11786

 2021年12月18日,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在镇江召开,年会由江苏海事局承办,南京海事法院协办,会议主题为“高水平对外开放背景下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发言摘编如下:

 

主旨报告

主旨报告部分由南京海事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彬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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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胡正良

《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原则与要点

《海商法》的修改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8-2023)第二类项目,司法部于2020年5月就《海商法》修改送审稿征求意见。航运实践、航运经济、航运政策与发展战略的重大发展变化,要求创设或更新《海商法》制度内容:一是在制度和规则设计上要符合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平衡各方主体利益;二是要服务于国家战略和倡议的实现,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提升我国话语权。

海商法的修改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以反映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基本航运政策,有利于交通强国、海运强国、贸易强国和相关国家战略和倡议的实施,充分反映海商法的特点,公平地维护船方和其他各方正当权益,规范、引导和保障航运经济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为总体方向。从我国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以通过科学立法,确立完善的海商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适应海上运输和其他航运活动的新发展,实现我国海商法的现代化为根本目标。坚持科学性、实时性、法制统一、本土性与国际性相结合的原则,传承《海商法》制定时所遵循的五个具体原则,保障《海商法》行业特点、中国特色、内容先进、国际接轨。

《海商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方面,要将《海商法》扩大适用于与海相通的内陆可航水域客货运输和船舶,实现国际运输和国内运输最小双轨制,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作出特别规定,设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还应当对船员劳动和权益保障、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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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张文广

应为全球海运争议解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

习总书记指出,经济强国必定是海洋强国、航运强国。我国要从航运大国、海洋大国变为航运强国、海洋强国,就必须不断增加在航运和海洋领域方面的规则制定话语权、商事争端处置的影响力。

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普遍存在的“3个90%”现象,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尽快掌握国际游戏规则。诉讼和仲裁已经日趋成为各国争夺国际海运经贸规则解释权和制定权的重要方式。本质上,通过诉讼和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过程就是国际经贸规则的具体实践过程,更是不断重申、解释、实施和调整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的过程。中国在案件数量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拥有海事法院完整布局,仲裁机构日趋完善。根据《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亚洲主要仲裁中心的受欢迎程度有所上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位列最受欢迎的五个仲裁机构,香港、北京、上海位列最受欢迎的仲裁地前十。全球视野之下,我们要学习借鉴公认的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的先进经验把握国际航运该中心、国际仲裁中心开始东移的发展机遇,为未来选择“中国机构+外国法”拐点的到来创造条件,积极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因此,建议:一是不断完善《海商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二是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推动国际海运规则发展;三是不断加大开发力度,努力提升我国司法和仲裁公信力;四是发挥协同效应,构建海洋法治生态圈和法律职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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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陆立明

新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解读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以以168票高票通过,这是该法自1983年颁布、1984年施行近40年后的第一次大修。海安法修订背景主要原因有:一是监管难度不断加大,需要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体系。二是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需要完善海事执法条件和程序。三是现行条文存在依据不够明确等问题,需要增强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需要通过修改完善现行法落实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

修订颁布海安法具有重要意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体现,是坚持法治引领,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构建与国际规则相衔接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新海安法主要修订内容,一是完善了船员管理制度。二是突出了船舶安全管理。三是强化了航海保障建设。四是规范了通航管理秩序。五是健全了应急搜救和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六是明确了外国籍船舶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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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中国海事政策法规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陈鹏

我国《船员法》立法的思考与展望

当前阶段下,我国制定专门的《船员法》用以规范涉船员权利义务十分必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适应新阶段、新理念、新格局和建设交通强国,服务于我国经济建设、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发挥船员关键作用,建设高质量的船员队伍,促进我国船员特殊权益法治保障和协调,满足行业自律、行政管理、司法救济的需要,构建完整、系统、协调的船员法律制度体系,履行国际调解缔约国责任和义务等。多年实践和探索为《船员法》的立法提供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制度基础,我国行业管理和司法实践为《船员法》的立法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我国劳动者职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日臻完善,有关船员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地区)船员立法可供借鉴,以人为本深入人心为《船员法》的制定提供了理念基础。

在《船员法》的制定过程中,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水上交通和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复杂性,船员职业群体的特殊作用和重大贡献,《船员法》作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黄土文明与海洋文明在立法思路上的碰撞和交融,海洋新科技、航运新业态、全球新形势对船员队伍发展和船员法治建设的影响,全球普适的船员法律制度和惯例。希望全社会共同关注船员发展,推动《船员法》的立法进程,为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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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案件管理处处长

齐骥

国际海事仲裁现状及海事仲裁规则新发展

我国海事仲裁呈现出案件数量位居前列、国际化程度稳步提升的发展态势,但在国际声誉和认可度方面有待提升,仍需在政策支持、法治环境保障、人才培养方面持续发力。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仲)经六十多年年的持续努力,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遍布全国和各行业的服务网络,主动服务国家战略,为当事人就近提供优质仲裁法律服务。中国海仲受理的案件中超过65%属于涉外案件,国际化程度高;新一届仲裁员在专业领域、地域分布等方面更加齐全,构成比例更为科学;深度参与并有效推动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助力提升区域仲裁国际化水平和竞争力。

自新冠疫情以来,国际上主要的海事仲裁机构纷纷修改规则,特别是在回应疫情带来的仲裁模式的发展和变化方面,均有很大突破。2021年新修订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坚持以下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一是进一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二是切实提高仲裁透明度,构建机构管理和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有机结合;三是赋予仲裁庭更为灵活的权限,强化其审慎裁判义务,推动机构仲裁向“轻管理”过度;四是及时回应时代变化,满足实践需求;五是借鉴国际经验,突出海事仲裁特色制度。新规则以中国海仲六十多年来的仲裁经验和机构自身的特色为基础,融合借鉴了国内外最新的仲裁理论和仲裁实践,在国内层面,实现了包括首次区分案件经办人和仲裁庭秘书、首次规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与仲裁庭关系等八个方面的突破,切实提高仲裁公信力。

2021年新修订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海仲六十多年来的仲裁经验和机构自身的特色为基础,融合借鉴了国内外最新的仲裁理论和仲裁实践,在国内层面,实现了八个方面的首次突破:及时回应时代变化,满足实践需求,增强仲裁程序透明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凸显仲裁制度优势,借鉴国际经验,突出特色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海事仲裁规则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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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带一路”

发展处处长成海燕

江苏“一带一路”政策与实践动向

2021年11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为新时代继续推动共建 “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把脉定向,作出全面部署。“一带一路”建设具有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包含了以传承“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中国向世界提出的经济合作倡议及国际合作平台和公共产品。建设“一带一路”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也是探索全球经济治理新模式、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平台,为破解人类发展难题提供中国方案。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内容体系包括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秉持“绿色、开放、廉洁”理念,实现“高标准、惠民生、可持续”目标。

在推进“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实践中,我省坚决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构建“4531”工作体系,扎实推进国际产能合作、丝路贸易促进、合作园区建设、人文交流品牌等工作,在工作机制、互联互通、投资经贸、生态环保、人文交流等多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

展望“十四五”时期,我省“一带一路”建设将持续推动“五大计划”走深走实,围绕风险防范、绿色丝绸之路建设、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健康丝绸之路建设、加快改良国际舆论环境等关键工作展开,不断推出标杆示范项目成果,提升区域支撑能力和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实现“五大计划”量质齐升,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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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省海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亚林

内河航运的法律困境及其破解路径展望

内河航运市场蓬勃发展,内河货运量已占据我国水路货运的“半壁江山”。江苏通江达海,内河航运发达,但《海商法》第四章不适用于内河航运,内河船舶挂靠经营乱象、船东经营能力较弱、内河船舶趋大型化、运营风险提升等原因,导致内河航运秩序亟需规范,内河航运法律规则需求凸显。与之相对,内河航运法律制度供给明显不足,突出表现在缺少调整内河航运的基本法律规范、法律规则碎片化、重要制度缺失等。

内河航运与海运之间差异性已不断缩小,完善内河航运法律规则,应当坚持“最大限度的求同存异”基本理念,尽力统一海船与内河船舶的责任制度,最大限度避免“同一事故,不同责任”情况。一是建立内河船舶优先权制度,提升债权人的信心,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体现法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二是建立内河航运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减轻当事人讼累,更好的维护货方权利,避免法律与航运实践的脱节。三是探索建立内河船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通过严格限定责任限制条件,倒逼和引导内河航运从业者提升责任意识,同时能够实现海船与内河船相关赔偿责任同等对待的效果。四是完善内河船舶的海难救助制度。最后,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后,将《货规》的相关内容从航运习惯视角探索法律适用规则,可以弥补《民法典》对于内河货物运输承运人免责事由规定笼统的问题,应对当前实践困境。

借《海商法》修订之机,将内河航运纳入,确实可以节省立法资源、快速填补立法空白,然而,“内河入海”的立法模式一直存在争论。综合海运和内河航运共性,兼顾个性,并正视“内河入海”模式立法技术难点,内河航运单独立法应该是摆脱内河航运法律困境的较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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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杨昌顺

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背景下海上货物运输案件审判疑难问题

江苏处于“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多重战略叠加区,发达的外贸经济、外资经济、港口经济使得国际运输业务频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海上货物运输案件数量较大,类型较为多元;二是无单放货和多式联运货损案件数量上升;三是涉及“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审理难度较大;四是海上货物运输关联案件交织,适用外国法情形逐渐增多;五是事人主动选择我国法院诉讼案件逐步增多,海事诉讼优选地逐渐显现。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现,实践中就无单放货、大豆货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多式联运“一单制”、沿海捎带、火灾免责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需要立足航运实践确立新的裁判规则。为规范和促进海上货物运输,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体系,将沿海运输纳入《海商法》调整范畴,助力“双循环”建设。确立相应规则,回应区块链提单等海事最新发展实践,规范数字提单发展;二是进一步健全国际货物运输审理机制建设,加强海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法律适用,完善外国法查明机制、涉外海事仲裁审查机制、国际航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涉外海事审判智能化建设。三是进一步强化政府引导支持,逐步开放国际海运市场准入,加强对国际航运金融业务的支持与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四是进一步推动航运企业规范化发展,加强对航运企业的政策引导,促进航运企业规范化运行,增强企业契约意识、法治意识、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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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法规规范处处长

顾立刚

高水平对外开放背景下交通海事新型监管机制先导区建设

近年来,江苏海事局坚持“信用+智慧”双轮驱动,着力打造交通海事新型监管机制先导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无处不在”夯实监管根基,通过“无事不扰”改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人民满意、保障有力、世界前列”的江苏海事。紧紧把握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对新型监管机制建设提出的要求,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依法行政和探索创新、需求导向与科技驱动、加速发展与提质增效、海事监管和共建共治“五个统一”。通过构建信用管理体系,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行业环境。通过打造智慧海事保障样板,努力提升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保障能力。通过深入推进“信用+智慧”相互赋能,“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监管,加快推进海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下一步,江苏海事局充分释放“信用+智慧”协同效能,做好“五个着力”,为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一是着力让信息释放更大效能;二是着力让信用促进行业发展;三是着力让科技赋能高效监管;四是着力让数据辅助科学决策;五是着力让智慧提升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