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会议综述(三)
发布时间:2021-12-27 浏览量:9602

2021年12月18日,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在镇江召开,年会由江苏海事局承办,南京海事法院协办,会议主题为“高水平对外开放背景下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发言摘编如下:

专题二  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高质量发展

微信图片_20211227095716.jpg

专题二由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肖冰主持。

 微信图片_20211227095725.jpg

连云港海事局法规规范处副处长

孙丽丽

新形势下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

在海事领域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协作,特别是具体工作中对于法律解释保持一致性,比如“三无”船舶的责任人认定、持原国籍证书航行的船舶的航行权,以及海事领域危险作业罪的立案标准等问题,可以更好地促进规范各自履行职责,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环境。

 微信图片_20211227095741.jpg

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总经理

杨琪

航运新业态及新技术发展

从基本面来看,国际贸易的需求侧相对健康,中国在国际航运业上的地位稳步提升。从航运新业态来看,对碳排放逐步收紧的政策将会影响化石燃料市场和部分运力,并持续利好环保型船;新冠疫情因素放大了运力紧张状况;数字和智能技术有可能改变传统的航运业模式。从航运新技术来看,在脱碳方面,目前各替代燃料的发展速度还不足以支撑净零碳排放的目标,需要加速对清洁能源创新研究。此外,智能船舶技术迎来了快速的发展。

 

 微信图片_20211227095755.jpg

江苏省船员服务协会副会长、招商局南京油运公司副总经理

王桂付

国际船员权益保护最新动向及纠纷处理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2006对船员的权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船员就业协议也规定了船员的基本权益,并就船员权益保护进行了规范。习总书记非常关心海员生活,中国海事部门努力保护船员权益,国际相关组织为船员权益不懈努力。当前,受新冠疫情影响,船员权益受到严重伤害;船员薪酬快速增长,船员诚信经受考验,由此导致的船员纠纷日益增多。强烈建议国家尽快就船员立法,明确各有关方的责任,规范船员的行为,全方位保护船员的权益;衷心期待国家法律更加完善,船东更加自律,相关方更加理解和关心船员,船员更加诚信,船员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微信图片_20211227095811.jpg

镇江海事局执法督察处处长

陈兴

长江与京杭运河船舶信用联管共治的实践探索

针对长江、京杭运河两条水系船舶信用管理“谁来管、怎么管、为谁管”这一重要课题,镇江海事局基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交通海事新型监管机制先导区建设、辖区复杂的水上安全环境三重考量,就“推进长江与京杭运河两条水系船舶信用管理”进行了探索实践。目前覆盖长江镇江段、京杭运河江苏全域的船舶信用联合治理格局正式形成。下一步将协同推动省级层面建立信用管理合作机制,构建覆盖全省域内各条水系的信用联合奖惩格局。

 微信图片_20211227095822.jpg

南京海事法院海事庭法官

吴霞

海事法院管辖内河案件问题研究—历史、现状与展望

海事法院管辖内河案件30多年以来经历了一个地域范围不断扩展,案件类型不断丰富的过程。但实践中对于内河水域海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职能的分工还存在不同认识。江苏法院积极开展有关探索,近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大运河海事海商案件的通知》,为进一步结合地区实际,明确海事法院管辖内河案件的地域范围和案件类型提供了有益经验。

 微信图片_20211227095831.jpg

南京海事法院立案庭法官

李洁

高水平对外开放背景下海事强制令案件的审查路径—兼论未背书指示提单的法律性质

海事强制令作为一种海事特别程序,对于保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及时得到救济,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审查标准较为严格,一般从请求人权利合法性、被请求人抗辩合法性两个维度进行审查,确保海事强制令依法作出。在被请求人以留置权为由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会对引发留置权的基础争议金额与留置财产价值进行比较,避免社会公共利益因留置权的不当行使受到侵害。

 微信图片_20211227095842.jpg

北京安杰(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勇

进出口货运险/安工险案例与实务

在高水平对外开放背景下,高质量建设“一带一路”交汇点,是国家赋予江苏的重要使命,是推动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推动新时代江苏高水平全方位扩大开放的重要引领。在这一进程中,海运以及配套的海上保险制度,特别是在进出口货运险/安工险所涉的争议纠纷解决领域,我国企业以及保险人都面临着现实的法律风险,诸如管辖权的争夺、仲裁地的选择等等都考验着海事法官、海事仲裁员、海事律师等实务一线人员的智慧与当担。中国海事司法程序应该也必将能够为“一带一路”战略保驾护航。

 

发言结束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威、江苏海事局法规规范处副处长胡碰、南京海事法院海事庭副庭长王天红作了与谈交流。

 微信图片_20211227095901.jpg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肖威

关于海事法院通海水域管辖权问题,涉及到海事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分配,宜以立法科学的确定案件管辖范围,发挥海事法院的专业审判优势。关于海事强制令在海事领域的运用,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同时考虑双方的利益平衡,以最小的损害实现双方权益的保障。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在海事合同争议解决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明确其适用的条件及限度,对统一海事司法的裁判尺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微信图片_20211227095917.jpg

江苏海事局法规规范处副处长

胡碰

针对当前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中的有关违法行为认定和证据保存要点进行探讨,为《海上交通安全法》配套规定制定提供了有益思路。“智能航运”“碳中和”方向是IMO和航运界目前重点关心的热点问题,值得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重点关注。关于船员权益保护和诚信管理的问题,要发挥政府、市场、协会的共同作用,促进整个船员队伍的健康发展。长江与京杭运河船舶信用联管共治,提供了行业自律治理的很好的案例。

 微信图片_20211227095927.jpg

南京海事法院海事庭副庭长

王天红

海事强制令是我国海诉法的一项创举,其性质与行为保全不同。保全的目的在于保证判决的执行,而海事强制令的功能不在于此。诉前强制令类似于快速纠纷解决程序,强制令执行之后,纠纷就解决了,当事人往往不再提起诉讼;而诉讼中的海事强制令则类似于先予执行程序,是强制被告在判决之前先行履行义务。

指示提单的转让通过背书和交付完成,收货人持有未背书的指示提单,因提单转让未完成而不享有凭单提货权,此时货物所有权仍应属于托运人。

 微信图片_20211227095958.jpg

南京海事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闵星作会议小结,并对2021年年会优秀论文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