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去骨牛肉由巴西运抵连云港,
冷链运输中货物发生变质,
损失范围如何认定?
减损义务边界何在?
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B公司从巴西进口一批去骨牛肉,由法国D公司承运。货物运抵连云港,到达海关指定的保税监管仓库的冷库时,发现货物发生变质。

B公司诉至南京海事法院请求认定货物全损,并判令D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关税、增值税、仓储费、销毁费用等各项损失。

D公司抗辩B公司未采取分拣、退运、转卖等减损措施导致货损扩大,认为不应认定货物全损且援引海商法第五十五条抗辩承运人责任仅限于货物损失,不应赔偿仓储费、销毁费用等其他费用。

审理中经法院释明,B公司向海关申请对案涉牛肉采用“化制法”(高温高压干化法)处理,最终产品为工业油脂和生物有机肥料。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审查认为,我国对进出口商品实行严格的检验检疫流程,案涉牛肉品质已经损坏,报关时不可能获准入境销售,面临的结果就是退运或销毁。经鉴定牛肉损坏程度已经达到了货物在起运地价值的81.6%,考虑往返两程运费、退回地海关报检和货物处置等费用,退运成本将不足以覆盖案涉牛肉的残值,亦未有证据证明该变质牛肉可以转卖他国,故依法确认该批牛肉构成全损。同时,对受损货物进行妥善仓储是后续维权和品质鉴定的必要条件,故合理期间的仓储费和出入库费用予以支持。因销毁费用是运输不当而产生的必然的直接损失,对合理的销毁费用亦予以支持。综上,判决D公司赔偿货物全部损失及仓储费、销毁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及“一带一路跨境冷链+多式联运”的货损纠纷。海上运输则是牛肉冷链物流中时间最长、体量最大的关键一环。本案在已经确认货损发生于海上运输区段的前提下,双方争议的是构成全损还是部分货损的问题。审理中经原告委托的鉴定机构对货损程度进行鉴定,认为货物仍有20%的残值,评估依据是随机选取市场上回收冻肉的三个商家进行询价。被告据此认为货物有残值,原告应尝试退运或转卖以“合理减损”。本院在赴海关就检验检疫、变质食品处置流程等进行征询后,认定变质牛肉已不允许入境流通,不具备鉴定机构假设的残值回收的可能性,综合货物损坏程度,以及退运、转售、销毁的成本因素和困难程度,未采信鉴定机构的结论,认定货物构成全损。同时,实践中对《海商法》第五十五条承运人责任是否仅限于货物损失亦有一定争议,本案合理认定承运人在货损之外应承担必要的仓储和销毁费用,对此后处理该类型案件妥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