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处罚系列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2-04 作者:南京海事法院 浏览量:8188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南京市水务局、南京市农业农村局等7个行政机关成立联合小组,在长江南京段部分水域开展整治“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专项行动,将张某某等14人的19条船认定为“三无”船舶,并拖至临时看管区进行没收拆解。得知船舶被没收拆解后,张某某等开始各级信访。2020年6月,张某某等人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联合小组7个行政机关没收拆解船舶违法,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每条船舶几十万到一百多万不等的损失。

【裁判结果】

案件依法受理后,南京海事法院深入了解长江“三无”船舶整治的背景、进度和前期纠纷处理等情况,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对各省市整治“三无”船舶的主要做法、常见纠纷和司法裁判情况进行分析研判。为依法妥善处理这批系列纠纷案,决定率先安排具有典型性的12起案件开庭审理,并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同时安排另外26起案件当事人旁听庭审。合议庭经过庭审查明了案件事实,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遂对上述12起案件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庭审后,经过法院耐心释法明理,明晰法律关系,另外26起案件的当事人在充分考虑船舶实际情况和地方政府具体政策的基础上,主动撤回了请求确认行政机关违法的诉讼,并就行政赔偿部分同被诉行政机关达成调解协议,南京海事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海事行政案件是海事法院受理的六大类案件之一。该批涉长江“三无”船舶海事行政案件的依法妥善审结,是南京海事法院深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处置的成功案例,有力支持了长江“三无”船舶清零行动,交出长江大保护海事司法答卷。 “三无”船舶逃避监管,在长江上非法从事载客交通、清舱抽残、采砂捕捞、电焊修理等经营行为,极易造成航道安全隐患和长江水域环境污染。同时,“三无”船舶排查难、处置难、易反弹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本案审理中,南京海事法院认真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立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目标,通过组织示范庭审、先行依法驳回张某某起诉的方式,引导此类涉及长江“三无”船舶案件当事人理性维权,为矛盾纠纷化解奠定了坚实基础,保障了长江大保护相关战略部署落细落实。该批案件的圆满审结,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民生权益,支持监督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为海事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提供了指引,充分彰显了海事审判依法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职能作用。

【一审案号】(2020)苏72行初9号-14号、59-71号,(2020)苏72行赔初3号-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