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诉苏某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2-04 作者:南京海事法院 浏览量:8351

【基本案情】

秦某某在苏某某的渔船上提供劳务,在出海捕捞期间使用缆绳将船体固定过程中右脚被船上缆绳所伤,受伤后当即被送回港,先是在青岛当地医院救治,伤情稳定后转院回到连云港市赣榆区的医院继续治疗,但最终落下残疾,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对今后的生活和劳动收入产生不利的影响。在秦某某住院期间,苏某某家人一直陪伴左右,并支付了18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双方后因秦某某应予获得的伤残赔偿、护理费、务工费等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引发纠纷。后秦某某诉至南京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苏某某赔偿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07830.64元。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及时开庭审理本案,通过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查明了基本案情,但涉及伤残赔偿、护理费等费用时,因双方当事人对受伤者本人有无过错、受伤者的平均收入、护理费用等争执不休,导致法庭调查难以深入进行。主审法官及时宣布休庭并作出庭审小结,对相关事实证据、是非责任进行了分析。主审法官认为,苏某某家人在秦某某受伤后一直陪护左右,并支付18万余元的医疗费用,表明苏某某遵守了当地船东对受伤船员的处理习惯,本案具备按当地渔民认可的规则解决争议的基本条件。经过庭审特别是主审法官作出庭审小结后,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更加现实,有可能促成双方调解。鉴于庭审刚结束,双方情绪对立,不适合立即进行调解,遂向当事人宣布调解时间、地点,将本案委托给南京海事法院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的特邀调解员调解。该特邀调解员长期在当地渔村生活,具有渔业生产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处理涉渔纠纷的经验。经特邀调解员调解,双方顺利达成协议,苏某某赔偿秦某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全部赔偿费用164000元,分三期付清,法院以出具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江苏沿海涉渔纠纷大多发生在传统渔港、渔业村镇,是典型的涉民生案件,多数情况下有一方当事人是急需救助、因伤因病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体。南京海事法院高度重视涉渔纠纷的矛盾化解,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渔业专业村——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下口村设立了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由一名海事特邀调解员祁洪桂常驻中心负责调解工作,为渔民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海事司法服务。目前,对于渔民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虽然有相对成熟的法学理论指导和比较全面的法律适用依据,但诉辩双方在关系到赔偿数额的诸多事实上往往争议较大,证人证言多,关键书证少,导致法院查明事实的任务重,纠纷处理耗时冗长,不利于受损群众及时获得救济。本案主审法官在梳理分析诉辩双方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庭审小结,使得当事人对庭审走向有了一定的心理预期,再把案件交由对渔业生产渔民生活比较熟悉,又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特邀调解员调解,避免在事实查明上耗费过多精力和时间,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的特殊作用,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利于涉民生类案件及时高效的解决。本案的调解解决,是南京海事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推进具有海事特色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具体体现。

【一审案号】(2020)苏72民初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