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商海事法学年会一等奖】南京海事法院课题组、周杨明、赵伟:司法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法律机制研究 ——以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等审判实践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2-12-08 浏览量:24856

司法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法律机制研究

——以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等审判实践为视角

南京海事法院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周杨明,南京海事法院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四级高级法官,法学硕士;课题组成员:刘颖、赵伟、吴维维、张倩茜、王宇翔、刁赟、张艺开。本文系2022年度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青年课题项目(课题编号:SFH2022C07阶段性研究成果。


 

内容提要:RCEP正式生效后的高质量实施,离不开高质量司法的保驾护航,协定内容涉及的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跨境电商、自然人临时移动、数据流动、知识产权等条款,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相关类型纠纷案件息息相关,树立正确的保障RCEP质量实施法治理念,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知产劳动等审判职能作用,建构完善司法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机制,以此来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

关键词RCEP,司法服务;法律机制;涉外审判

 

20221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标志着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正式扬帆起航,中国-东盟关系进入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RCEP以全面、现代、高质量和普惠为目标,其中货物贸易整体自由化水平达到90%以上,服务贸易承诺包含种类众多,且高于原有“10+1”协定,投资方面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向市场作出开放承诺。可预见,RCEP实施后,区域内货物、服务等贸易以及国家间交叉投资将呈现持续增长。与此同时,涉外纠纷亦将亦步亦趋,呈现高速增长模式。如何加快对接RCEP经贸规则,做好司法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工作,为新形势新任务下贸易、投资等真正实现自由化、便利化目标,是人民法院未来一段时期内涉外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一、司法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是涉外审判实践面临的新课题

(一)司法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力举措

法治是一种基本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强调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为推进世界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走适合自己国情的法治道路提供了有益借鉴。RCEP作为当今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协定,法治保障举足轻重、不可或缺,在法治轨道上推动RCEP顺利实施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力举措。

一方面,强化RCEP法治保障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中国和东盟陆海相连、比邻而居、地缘相近、人文相通,30余年来建立了紧密的经济联系和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但客观上,RCEP成员国有着不同的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法治文明丰富多彩,在国家安全、反垄断、环保、税务等方面的规定大相迥异,相关法律还经常因外部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给RCEP成员国纠纷争议的顺利解决带来诸多困难。强化RCEP法治保障,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有助于全面提高海外安全保障和应对风险能力,保护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安全和其他商业利益。

另一方面,强化RCEP法治保障是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需要。疫情冲击下的世界正经历深刻变化,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遭到重大冲击,逆全球化思潮泛起。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需要通过协商合作解决矛盾和摩擦,在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保障投资贸易便利化、自由化。作为全球自贸协定典型,RCEP已成为“一带一路”重大战略中制度机制体系最为完善的合作平台。加强RCEP法治保障,增强机制、理念、政策、规则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有助于提升区域内各国在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中的话语权,推动国际经贸规则创新与完善,携手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再一方面,强化RCEP法治保障是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要。RCEP条款涉及货物服务、贸易投资、跨境电商等众多领域,无论哪个领域都与法治相伴、以法律为基。只有不断完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规则、投资规则、交通和基础设施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才能真正促进RCEP高质量实施。

(二)RCEP的高质量实施离不开高质量司法的有力支撑

21世纪海丝路国家”涵盖了大多数的RCEP成员国,正是“一带一路”战略的成功,建立了我国与各RCEP成员国紧密的经贸关系,助力了RCEP协定的成功签署。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推动完善跨境贸易投资规则、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出台服务保障对外开放、“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一些列司法政策,发布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典型案例和创新举措,创新审判机制,有力推动跨境贸易的自由化便利化。二是准确适用外商投资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限定认定外商投资合同无效的标准,切实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三是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归口办理,提升涉外审判专业化水平,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推动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力求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跨境贸易投资纠纷。

同“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一样,RCEP的高质量实施也离不开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首先,RCEP高质量实施要求相关对接领域贸易投资裁判规则协调统一。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司法裁判,建立RCEP成员国区域内涉经贸规则案例交流机制,通过对司法实践的个案研究,准确理解判断原产地区域累积原则等规则,推动货物运输、跨境电商、金融产业等商事裁判规则的适应性、一致性。其次,RCEP高质量实施要求区域内跨境民商事案件高效审理。人民法院可在各RCEP成员国之间业已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跨境调查取证、域外送达的效率,加大对区域内成员国相互间司法判决、仲裁裁判的承认执行力度,探索实现司法确认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机制,形成紧密经贸关系下的务实高效国际司法协作机制,切实提升涉外案件审理效率。最后,RCEP高质量实施要求“引进来”和“走出去”双向发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对外投资,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企业加强海外布局,不仅对于企业自身借助国际市场整个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同样具有深远价值,人民法院一方面可以通过公正审判对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瑕疵予以纠偏,另一方面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谋求纠纷多元解决以帮助“走出去”企业树立良好国际形象。

(三)高质量司法服务是推动RCEP争端解决机制创新发展的有效路径

国际贸易的发展,有赖于具有明确性、权威性、可操作性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其中就包括国际争端解决规则体系。RCEP生效后,随着区域内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缔约国间的贸易争端必然会给区域经济发展带来不确定性。为此,RCEP19章创设了专门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形成了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相结合、争端解决与争端预防相辅相成的鲜明特点,为全球贸易治理注入新的活力。但由于各缔约国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条款设置存在严重分歧,导致RCEP最终搁置了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 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条款。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双方法律地位并不一定平等,争端涉及的既可能是契约争端,也可能是无契约争端,商事争端处理不当易上升为国家间争端,因此商事争端的高效解决不仅涉及到私人利益保护,往往还涉及东道国的主权和利益。从RCEP成员国之间已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看,ISDS机制包括国内法院和ICSID仲裁择一选择、协商未果直接ICSID仲裁、国内法院和ICSID仲裁并行等几种类型,从新一代ISDS争端解决机制来看,欧盟力求实现在ISDS机制改革的基础上,能够创设国际投资法院(庭),这一点在CETA等协定中也有相似规定。创设统一投资法庭目的在于对投资者与国家间争议解决机构所做裁决不一致与不正确的关注以及对仲裁员和裁定人的道德要求与任命机制的关切。 因此,未来RCE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对于在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进一步促进跨国投资意义重大。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既是投资待遇、征收行为等引发国际投资争端后的最后解决机构,事关投资者利益保护和维护东道国规制权的平衡,同时通过相关案例的积累和考察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围绕国际投资法院的设立可能性、ISDS 机制的改良方向以及国际投资仲裁的前置程序等与各缔约国司法机构进一步凝聚共识,对于推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服务保障RCEP发展的重要切入点。

二、司法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涉及协定内容的重点方向

(一)对外贸易

我国现已成为全球第一货物贸易大国、全球第二大经济体。面对疫情对世界经济的严重冲击,不但没有停止对外经贸合作的脚步,而且更加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在国际贸易投资等领域实现了平稳、健康且有序的发展。

1.于对外贸易的司法保障。RCEP生效前,我国与其他RCEP成员国之间就已常态化开展司法合作交流。由我国最高法院倡导建立了“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交流机制,在营造区域内法治化经贸投资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最近几年,随着我国先后颁布《外商投资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修订《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也逐步为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最高法院先后发布涉船舶扣押拍卖、船员劳务、外商投资等司法解释,出台疫情影响下的民商事案件指导意见,完善稳外资稳外贸司法政策等司法举措,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3.0版自贸区建设等开展了积极探索。

2.关于司法精准服务RCEP规则实施。国际贸易投资的持续发展伴随而来的将是商事矛盾纠纷的日益突出,在国际贸易纷繁复杂、成员国法律规定差异大的背景下,依靠原有国内法规定去解决国际商事争端不太现实,增进成员国之间司法信任,加强成员国之间司法协作,可通过修改完善现行国内法,积极适应RCEP经贸规则,共同推进RCEP协定实施的行稳致远,亦可考虑共同制定各成员国之间普遍适用的成员国公约,在法官论坛交流机制基础上,共同研究涉及货物运输、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区域内纠纷解决规则“软联通”,保障RCEP成员国间裁判规则的统一。

(二)自然人临时移动

自然人临时移动,即通过为服务销售者、货物销售者或投资者等自然人提供临时性停留签证的方式,促进区域内劳动力流动。通过自然人临时移动方式,可以提高人才流动自由度,同时创造更新跨境劳动的新形式。但自然人临时移动可能带来劳动用工、行政监管等方面的冲突与挑战,需要法院提前研判、重点关注,以应对劳动力跨境流动扩容后带来的复杂诉求。

1.关于劳动用工标准的统一问题。随着中国中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才大国方向转变,及中国加入RCEP后劳动密集型产业东移、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境内外企业之间员工的交流互换日益频繁,接纳更高的劳工标准是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如何处理RCEP的劳动标准与我国现行劳动标准的关系,使其与RCEP相适应,有赖于法治的智慧与经验。我国现行的劳动标准主要制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体系,在国际劳工公约方面,则吸收并内化了涉及结社自由、集体谈判、禁止强迫劳动、禁止使用童工、同工同酬和反就业歧视等方面的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尽管我国并未完全采纳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但其中的部分理念仍具有一定的领先性和示范性。法院在审理涉及包括船员权益保护等在内的劳动用工的案件中,可以适当参照其背后蕴含的“体面劳动”的理念逻辑,合理认定竞业限制、入职离职手续办理、员工解雇等方面矛盾纠纷,以提升人才进出自由度。此外,自然人临时移动可能带来准据法的适用问题,由于不同的准据法在劳动用工标准上不尽相同,如果冲突规范的适用不一致,可能将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法律后果,损害司法公信力。在“奥维乐蒙(Avlemon)”轮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即到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的准据法适用问题,而确定准据法适用的前提是进行准确的法律定性。在本案中,将纠纷定性为劳动争议或合同争议,将导致适用的冲突规范不同。如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则依据法律规范,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属于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而认定属于合同争议情况下,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RCEP的案件中,在坚持一致性解释原则基础上,准确适用准据法,正确适用法律与国际条约的一致解释原则,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

2.关于新业态下劳动法律关系的界定。我国传统上将劳务给付法律关系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即“劳动二分”的体系。而随着依托于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职业出现,平台用工性质的认定出现分歧。随着RCEP的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将更多地涌现,因此,准确认定新业态下劳动法律关系、加强涉RCEP劳动用工方面的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尤为重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这些新就业形态劳动法律关系已经设计了介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不完全劳动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仍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平台通过算法等技术手段以及管理设置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因此劳动者对平台具有经济、人格和组织的从属性,故劳动者与平台仍属于劳动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和控制弱化,且用工类型表现出了自由化的倾向,平台劳动者具有自主性,故不能认定劳动者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我们认为,RCEP背景下,关于新业态下劳动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法院首先应正视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同质属性以从属性为中心重新界定劳动合同的概念,不断改进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方式和调整力度,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特点,主体资格劳动规章制度劳动业务内容三个方面的从属性上作理论与实践进一步研究其次,合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创设类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保护路径,扩宽劳动关系认定的范围。

(三)知识产权

RCEP“知识产权章涵盖了83个条款、技术援助和过渡期两个附件,是RCEP中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也是我国迄今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所纳入的内容最全面的知识产权章节。形成了在美欧主导的知识产权制度输出模式原有框架外,转变为RCEP框架下具有代表性的协商式知识产权制度共建,既维持了区域内知识产权制度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与知识产权制度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也维持了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与知识产权权利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对标RCEP知识产权规则,应当特别关注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两个小节的内容规定。在民事救济过程中,作为RCEP缔约方的司法机关,应当保证公平和合理的程序。首先,应当允许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获得有关执行知识产权涵盖的任何民事司法程序,即保证参与司法救济的渠道畅通。其次,被告应当有权获得及时的和包含足够细节的书面通知,即保障被告充分的知情权。再次,应运行所有当事方有独立的法律顾问代表并不得施加强制本人出庭的繁重要求,即允许代理人机制和给予参与诉讼便利性。最后,允许使用替代性争端解决程序解决民事争端。同时,因RCEP未规定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应以填平为主。在刑事救济过程中,RCEP规定了最低限度的刑事程序和刑事处罚——对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的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盗版或商标侵权的情况适用刑事程序和刑罚。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和罚金,二者不必同时使用。与TPP中的规定类似,均提出要求各缔约国将未经授权以商业模式从电影院放映复制电影作品纳入刑事救济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RCEP签署生效后各缔约国应按照协议要求对国内立法进行完善。我国也应当按照RCEP知识产权条款,在现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推动形成规范统一体系的知识产权法典化。构建起一个全面、有效、平衡、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机制,更好地落实RCEP协定的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相关条款和规则,提升自身在亚太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区域经济合作水平。人民法院需要以更有力的实际行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主动对标RCEP知识产权规则,公正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纠纷,完善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加强对知识产权国际诉讼的研究和应对。为区域科技创新、文化繁荣、公平竞争和更高水平经贸往来提供司法保障,促进创新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国人民。

(四)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经济样态,代表着未来国际贸易的趋势,对各国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布局与市场规划都有着较大的影响。RCEP协定关于电子商务内容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的范围全面、水平较高的电子商务规则成果,主要从贸易便利、规模发展以及关税等角度为各成员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合作提供制度保障。从特征来看,凸显规则的灵活性与多元性,注重规则的适度强制力,注意国际协定或国际合作框架的引致性与继承性

国内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主要是《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都是在RCEP签署与生效之前颁布的,国内涉及电子商务的规范与RCEP规则不能完全相匹配。如《电子商务法》第48条及《电子签名法》第9条对适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履行合同的规定,但在RCEP规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对数据电文适用法律要求做了更为细化的专章规定,与之相比,国内规范过于简单。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明确要求计算设施需设置在中国境内,这与RCEP第14条第2款规定存在一定差异。

RCEP的生效让企业迎来拓展外贸新机遇,既有利于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产品竞争力、助企业开拓亚太市场,又有利于创造外部制度环境,推广我国规则和经验。在审理涉RCEP电子商务纠纷时,要注重RCEP规则与国内法的衔接与差异,积极关注跨境电子商务不断迭代更新的新业态、新模式,推进电子认证等数字贸易规则,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的国际互认,注重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深化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及其基础因素的研究,更加准确凝练核心利益与国际共识,落实外贸高质量创新新发展政策,引导企业扩大跨境电商和保税物流业务,切实帮扶外贸企业开拓市场、防范国际贸易份额贡献,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大力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

(五)数据跨境流动

数字贸易离不开数据跨境流动,但在原有WTO协定经贸规则下,数据跨境流通规则无法应对数据本土化或限制数据跨境自由流通的数据壁垒。在此背景下,RCEP框架下形成了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以期解决与数据跨境流通相关的规则适用问题。由于RCEP框架下数据跨境流通规则的例外条款,允许在原则性禁止对数据跨境流通限制的基础上,通过“基本安全利益”、“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等例外条件,留出数据跨境流通规制措施的合法性空间。RCEP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实际上为缔约国留出了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空间,以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生产数据及个人信息的国家及社会安全利益。

由于我国现有的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框架的数据法律规范,倾向于从国家安全的角度出发,强调对重要数据的境内储存与出境的安全评估,因此相对RCEP创设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更为谨慎,与RCEP鼓励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立场并不完全协调。

如何平衡并协调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与国家及社会安全利益的考量?在现有的数据法律规范中,通常对出境信息是否属于安全信息进行评估,如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的属于重要数据,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从而规制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但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重要数据是企业目前考虑数据出境问题的难点之一,尽管一些行业已通过行业规范形式例举构成行业重要信息的数据,但各行各业对重要数据进行类别例举的尝试,仍需要细化明确。因此,在司法领域,推进数据跨境流通的规则协调,应当遵循的是平衡原则,在审理区块链提单、数字货代、数字仓单等涉及数据跨境流通问题的纠纷中,应当注意协调重要数据安全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冲突,为重要数据安全状态提供司法保障,以促进数据自由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及时规制企业滥用自由的权利,实施非法数据处理的活动。通过案件审理,对“重要数据”等要点进行明确,从而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规则,使数字经济实现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六)区域产业链价值链

RCEP强化东亚区域内的产业链合作共识,形成更紧密的亚太区域贸易网络和产业分工体系,加快我国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基于价值链角度,RCEP将有利于加速形成以我国为核心的亚太区域价值链融合发展,并推动RCEP、北美和欧盟三大自贸区之间三足鼎立格局的形成。从产业结构角度看,我国诸多产业在自贸区内与国内各地区间的分布结构也将得以协调和优化,进而结构性、高效性与全局性地有效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RCEP生效后,给我国提升区域产业链价值链水平带来新机遇,但同时也面临新挑战。中高端制造业将受到日韩等发达国家产业链的冲击,中低端制造业将受到东盟国家产业链的冲击,农产品也会受到新西兰的挑战。劳动密集型产业链受影响最为明显。区域内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对各国产业链价值链在短时期内都受到一定的冲击,因而要在保证作出服务贸易最高水平承诺的同时,用司法力量实现价值链产业链格局重构的平稳过渡。如尽力对因RCEP的关税减让而造成冲击的产业和企业提供破产重整,帮助其逐步提升竞争力

三、司法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的制度机制构建

RCEP正式生效后,对参与全球价值链产业链较好的产业、企业影响较大,如何引导企业加强应对更高标准开放下的国际竞争压力,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需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中积极作用,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国打造成为全球最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投资目的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结合RCEP规则和司法审判实际,提出切实可行有效的司法措施。

(一)树立正确的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法治理念

1.准确把握涉外审判的功能定位。RCEP正式实施对于巩固我国外贸大国地位、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构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特别是部分专门法院作为审理与RCEP密切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知识产权等案件审理工作,在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方面担负着重要使命。要通过发挥司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作用,正确运用国内法和相关国际条约,审理国际运输、跨境商务、知识产权等案件,促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国际投资更加活跃,更好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要通过发挥司法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破除贸易壁垒,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执法司法透明度,更好保障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要通过发挥司法评价、引导、规范作用,推进审判机制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权力运行,更好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的法治化环境。

2.找准司法服务保障的着力点。强化职能履行,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RCEP案件,提高涉外案件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努力打造国际诉讼优选地。强化机制创新,紧盯RCEP实施中的法律难题,开展前瞻性调研,不断提出优化司法服务的具体举措。强化职能延伸,及时排查涉RCEP案件纠纷风险,推进诉调对接,积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源头治理。强化工作协同,将服务保障RCEP实施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等结合起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服务保障RCEP实施的强大合力。

3.坚持与RCEP相适应的司法原则。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保障涉RCEP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诉讼权利、适用法律平等。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涉RCEP纠纷当事人依法选择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管辖法院、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坚持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原则,维护司法主权,兼顾国际礼让,妥善应对国际平行诉讼。坚持一致性解释原则,在审理涉RCEP案件中,正确适用法律与国际条约的一致解释原则,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

(二)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知产劳动等审判职能作用

1.有效规范国际货物贸易秩序。密切关注RCEP原产地累积、通关便利等规则实施带来的货物贸易增长新趋势,有效研判和审理随之增多的货物贸易相关的货物运输、跨境商务、知识产权等案件。依法加快国际生鲜食品货损、国际大宗散货短量、集装箱滞期、目的港无人提货、近洋运输无单放货等纠纷审理进度,提升货物运输流转效率。加强涉进出口货物启运港退税、外贸集装箱中转集拼、沿海捎带、中欧班列陆海联运、多式联运“一单制”等新类型案件的审理,主动回应RCEP开放规则,及时统一裁判尺度,为运输便利化改革提供司法支持。结合无船承运人资格备案新规,合理认定RCEP框架下无船承运人的法律责任,依法规制海运欺诈,促进国际物流规范发展。

2.切实助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积极回应RCEP服务贸易市场开放要求,妥善审理涉及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等纠纷,加强与劳动仲裁等机构的协作联系,提升案件审理的专业性,规范服务市场秩序。积极回应我国在RCEP的金融服务承诺,加强涉及SPV融资、再保险、离岸保险等金融案件审理,及时出台审理指南,依法保障金融业务创新发展。积极回应我国在RCEP的港口服务承诺,有效化解港口作业、港口仓储、综合物流、供应链融资等纠纷,助推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积极回应我国在RCEP的旅游服务承诺,加强对国际游艇租赁、国际邮轮登记、邮轮旅客运输等案件的审理,完善裁判规则,促进邮轮游艇产业健康发展。

3. 着力提升国际投资保障效能。回应RCEP投资保护和自由化、便利化要求,提前研判可能带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外移态势,关注境内外合作园区建设中物资仓储、用人用工等问题,妥善审理涉境内外合作园区纠纷,准确适用法律,保障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RCEP框架下外资进入货物运输、物流产业等领域的研判,在审理案件中准确进行主体识别、责任分配,助力营造国际化投资环境。

4. 强化中小企业司法保障。回应RCEP对中小企业保护的要求,深入调研货物运输、劳务派遣等中小企业的司法需求,加强业务指导,着力提升中小企业对RCEP规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注重前端预防,加强对中小企业运用RCEP规则的法律风险防范提示,发布法律风险提示手册,提升中小企业风险防范能力。加强法治宣传,通过巡回审判、以案释法等形式,讲好法治保障故事。

5. 不断满足数字经济司法需求。根据RCEP框架下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的发展,合理确定跨境电商平台、海外仓库经营者的责任,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助推“丝路电商”健康发展。加强涉区块链单证、数字货代、数字知识产权等新类型案件审理,对数字类型案件司法保护开展前瞻性调研,出台数字类型司法保护措施,助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回应RCEP框架下商业数据跨境流动新形势,加强对智慧港、智能船、无人运输机、第四方物流等“新基建”的司法保护,完善货物查控系统,加强信息流通,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6. 积极打造价值链产业链司法保护高地。对照RCEP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关注企业攻关核心技术、开展全球产业链合作的发展趋势,重视审理涉及新技术应用的设计合同纠纷,加强对设计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力度,推动相关产业提档升级,有效回应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适应RCEP项下对相关产业的新要求,加强与高等院校等单位的联系,设立产业司法保护基地,助推价值链产业链的国际化。

7.依法促进行政执法水平提升。准确认识和把握涉外行政诉讼裁判规则,妥善审理RCEP实施后与放宽市场准入、提升贸易便利化、创新监管模式相关的行政案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推动建立与RCEP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与RCEP规则或自由贸易试验区规则不一致、不协调的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措施,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引导相关行政创新举措在法律框架内实施。

三、积极建构完善司法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机制

1.建立专业化审理机制。强化精品审判意识,组建涉RCEP专业审判团队,不断提高专业审判能力。创新审判机制,优化涉RCEP案件送达方式,建立专家顾问制度,有效解决涉外案件审理周期过长问题。完善RCEP国别法律查明机制,探索建立外国法查明数据库,确保外国法查明的及时性、准确性。建立涉RCEP案件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发布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为中外当事人投资贸易活动提供稳定可靠的司法预期。

2.健全便利化审理机制。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完善在线诉讼服务举措,加快诉讼服务功能转型升级,让中外当事人切实感受中国司法的便利化。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巡回审判点,试行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制度,减少中外当事人的讼累。建立完善涉RCEP案件执行机制,以信息化提升执行效能,增强中外当事人司法获得感。

3.创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贸易投资促进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的联系,完善国际航运物流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多元化解涉RCEP纠纷。完善涉RCEP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加强专业调解员队伍建设,探索邀请外籍人员参与涉RCEP纠纷化解,增强定分止争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完善司法与仲裁协作机制,支持、监督仲裁机构依法化解涉RCEP纠纷。

4.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与发改委、商务、工信、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等单位的联系,更加准确提出司法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的方法路径。加强与海事、交通、海关、专利、劳动等部门的配合,完善“1+N”协作机制,在共享信息、完善治理、化解纠纷、推进创新等方面形成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的合力。

5.落实司法协助机制。依照我国与RCEP成员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积极配合上级法院办理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司法协助请求,为中外当事人提供高效的司法救济。稳妥开展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正确适用《纽约公约》,依法承认与执行RCEP成员国仲裁裁决。对RCEP成员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及互惠原则,及时予以承认和执行。加强对RCEP成员国用人用工遣返的司法协助,助力保障国际劳工合法权益。

6. 优化涉外人才培养机制。组建专业涉外人才队伍,通过涉外课题研究、涉外案例研讨等方式,加强对RCEP成员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的学习,努力提高审理涉外案件的水平。密切与高等院校、行政机关、货运企业等单位的交流合作,拓宽国际交流渠道,探索与RCEP其他成员国法院、科研院校等机构的沟通协作,加大国际交流力度,培养业内领军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