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船舶拍卖工作指南
拍卖船舶是海事法院依法对已扣押的船舶实施公开竞价,将船舶卖给最高出价人,以清偿被执行人债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一、拍卖船舶申请
(一)申请人
诉前或诉中扣押船舶后,海事请求人或被申请人可以申请拍卖船舶。
海事请求人或被申请人未提出申请,但审判庭认为拍卖船舶的条件已具备的,可提示海事请求人或被申请人申请拍卖(海诉法第二十九条,海诉法解释第三十条)。
(二)管辖法院
申请拍卖船舶应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提出(海诉法第二十九条)。
(三)拍卖条件
船舶扣押后进行拍卖,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
2.船舶不宜继续扣押;
3.海事请求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4.申请人提出拍卖船舶的申请(海诉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四)申请形式
申请拍卖船舶时需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船名、停泊地和申请拍卖理由。
二、申请的审查
(一)审查要点
审判庭围绕船舶拍卖条件,重点审查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理由,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船舶不宜继续扣押”:
1.被扣船舶船况不佳,继续扣押对船舶、在船人员以及港口、航道的安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2.船舶扣押期间的靠泊、看管、维护等费用过高,长期扣押可能对申请人和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受偿造成重大影响;
3.船东明确表示无力清偿债务或有证据表明其已明显缺乏债务清偿能力;
4.船东下落不明或有迹象显示船东对被扣船舶采取消极放任态度,故意逃避应诉等。
(二)审查结果
1.审判庭对拍卖船舶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卖船条件的,裁定准许;不符合卖船条件的,裁定驳回(海诉法第三十条)。
2.审判庭裁定准许拍卖后,应将拍卖裁定及船舶有关材料移送立案庭。立案庭编立执行案号后,移交执行局实施拍卖。
(三)复议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附证据材料。审判庭应经部门法官会议讨论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停止拍卖裁定的执行(海诉法第三十条)。
(四)终止拍卖
1.终止拍卖的申请人
(1)海事请求人提交拍卖船舶申请后,又申请终止拍卖的,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终止拍卖的,是否准许,由审判庭作出裁定。前述终止拍卖船舶的申请应于拍卖船舶公告确定的拍卖船舶日期届满七日前提出(海诉法第三十一条,海诉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在拍卖日之前,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已提供足额担保或足额清偿债务,申请终止拍卖船舶的,应当准许(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二条)。
2.终止拍卖的费用承担
准许终止拍卖船舶的,为准备拍卖船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提出终止拍卖的申请人负担。
三、拍卖委员会
(一)机构属性
拍卖委员会属于临时机构,对本院负责,受本院监督,自船舶拍卖、变卖成交后自动终止。
(二)人员组成
船舶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委员会由本院两名执行人员以及验船师组成。
进行线下传统拍卖的,拍卖委员会由执行人员和拍卖师、验船师三人或者五人组成(海诉法第三十四条,扣卖船规定第十一条)。
(三)成立时间
审判庭裁定拍卖船舶后,执行局应当在收到立案庭移交的拍卖船舶案件材料后7日内成立拍卖委员会。
(四)运行机制
拍卖船舶由拍卖委员会实施,不另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船舶检验、估价,组织和主持船舶拍卖,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船舶移交手续等事项(扣卖船规定第十一条)。
实施拍卖时,执行局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1.制作拍卖船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2.展示拍卖船舶,接受咨询,引领现场查看并登记有关信息等;3.拍卖船舶的辅助管理等;4.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网拍规定第七条)。
拍卖辅助机构的主体资格、工作要求、费用标准以及对其监管等事项,按照省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
拍卖程序中,是否拍卖、是否评估、合并(整体)拍卖或单独拍卖、以何种方式定价、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买受人是否构成悔拍、买受人逾期付款能否认定拍卖继续有效等属于重大事项,应当组成合议庭讨论决定(网拍规定第二十七条)。
四、船舶检验、评估
(一)机构的确定
船舶检验机构由拍卖委员会从具有相关船舶检验资质及相应检验能力的机构中选取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核确定。
船舶评估机构应从法院系统统一使用的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中随机产生。需要在平台以外选择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当事人提供具有资质的机构,并提交相关资质、能力证明及联系方式等资料,经拍卖委员会审核符合资质条件的,从中随机确定。
(二)委托检验、评估
检验和评估机构确定后,拍卖委员会委托检验机构开展船舶检验,出具船舶检验报告;委托船舶评估机构根据船舶检验报告评估船舶价值,出具船舶评估报告。
船舶检验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在发布船舶拍卖公告时同步网上公开。
(三)审查报告
1.审查的内容
拍卖委员会收到检验、评估报告后,应审查下列内容:报告的内容是否齐备;报告是否按照委托要求作出;报告对船舶的描述是否准确、真实;检验、评估机构及人员的资质证书是否与登记相符;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2.报告错误的处理
拍卖委员会收到检验、评估报告后,发现检验、评估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程序严重违法的,可以决定重新检验或评估。重新检验或评估应当另行确定机构。
(四)发送报告及异议处理
1.发送报告
拍卖委员会收到检验报告和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发送报告时,应一并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异议处理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拍卖委员会应在五日内对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也可以通知异议人和检验、评估机构在十日内进行听证。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要求检验、评估机构补充检验或评估,异议不成立的,应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五、船舶拍卖启动
(一)拍卖时间
当事人对检验、评估报告无异议,或者收到报告十日内未提出异议,拍卖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启动拍卖程序,确定船舶拍卖时间、起拍价、保证金等拍卖事宜。
(二)拍卖方式
船舶拍卖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不宜采用的除外。采取线下传统方式拍卖船舶的,应经执行局合议庭评议,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网络拍卖平台
为提高船舶拍卖的成交率和溢价率,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船舶拍卖的网络平台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的、且当前用户较多的“淘宝网”网络拍卖平台。
(四)制作文字说明、音视频资料
拍卖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制作或委托辅助拍卖机构制作关于船舶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在发布船舶拍卖公告时同步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开(网拍规定第七条)。
(五)确定起拍价、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
拍卖船舶的起拍价、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由拍卖委员会根据评估报告讨论确定。
1.确定起拍价
拍卖船舶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拍卖委员会参照评估价确定起拍价,首次拍卖时的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网拍规定第十条,扣卖船规定第十二条)。
2.确定竞价增价幅度
竞价增价幅度参考以下标准确定:起拍价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2%;起拍价为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1%;起拍价为100万元以上的,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0.5%(规范网拍通知第三条)。
3.确定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在起拍价的5%至20%范围内确定(网拍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六、拍卖通知和公告
(一)拍卖通知
1.通知内容及方式
通知内容包括拍卖船舶的名称、拍卖时间和网络拍卖平台、拍卖船舶的理由、依据以及债权登记等。通知方式包括书面方式和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海诉法第三十三条)。
2.获取通知对象
裁定拍卖船舶后,应向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发出拍卖船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已知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所有人的有关确切情况(海诉法解释第三十四条)。
3.发送拍卖通知
拍卖船舶三十日前,向被拍卖船舶的登记机关和获知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船舶所有人发送拍卖船舶通知书(海诉法第三十三条)。
拍卖外轮的,按照涉外案件报备制度办理。
(二)拍卖公告
1.公告内容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船舶介绍、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船舶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拍卖平台、拍卖法院、海事债权登记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等(海诉法第三十二条,网拍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2.公告途径
拍卖国轮的,应当通过江苏省及船籍港地区发行的报纸和网络媒体发布。拍卖外轮的,应当通过境外发行的报纸和网络媒体发布。网络媒体包括网络拍卖平台、本院官网及微信平台等(海诉法第三十二条,网拍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3.公告时限
首次拍卖公告的期限为不少于三十日,需连续公告三日。拍卖未能成交,需要再次拍卖的,应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海诉法第三十二条,扣卖船规定第十条)。
(三)网络拍卖平台信息公示及特别提示
1.信息公示
拍卖委员会应当在船舶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1)拍卖公告;
(2)拍卖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3)船舶检验报告、评估报告;
(4)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5)拍卖船舶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
(6)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7)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8)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9)拍卖船舶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10)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11)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等(网拍规定第十三条)。
2.特别提示
拍卖委员会应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发布竞买须知,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2)竞买人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于拍卖开始前与代为竞买人一同向拍卖委员会递交材料报备;
(3)竞买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拍卖前向拍卖委员会递交证明材料;
(4)拍卖船舶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5)拍卖船舶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6)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船舶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船舶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7)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8)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网拍规定第十四条)。
七、咨询看样和确定竞买人
(一)咨询看样
拍卖委员会应安排人员或委托辅助拍卖机构做好船舶拍卖的咨询回复、引领看样等工作。
因现场看样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安全责任等均由看样人自行承担。
(二)确定竞买人
1.确认保证金交纳情况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实名注册并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竞买人在网络拍卖平台中交纳保证金后由支付系统自动予以冻结(海诉法第三十五条)。
2.确认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网络拍卖平台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网络拍卖平台应当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竞买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拍卖委员会及网络拍卖平台对竞买人真实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网拍规定第十八条)。
八、网络竞拍
(一)竞价
拍卖开始后,竞买人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网络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网拍规定第二十条)。
(二)成交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网拍规定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公示(网拍规定第二十二条)。
(三)流拍
竞买人参与拍卖但没有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无人交纳保证金完成竞买登记的,视为本次拍卖流拍(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
(四)保证金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充为船舶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自动解冻。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自动解冻(网拍规定第二十三条)。
九、余款支付和悔拍
(一)余款支付
1.买受人应于船舶拍卖成交之日起七日内将成交价余款缴入本院指定账户(网拍规定第二十五条)。
2.买受人应在付清余款后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材料等原件到本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海诉法第三十七条)。
(二)悔拍处理
网络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逾期未支付拍卖款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偿付拍卖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
十、再次拍卖和变卖
(一)再次拍卖
对于首次网络拍卖流拍的,拍卖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再次进行网络拍卖。再次拍卖可以酌情降低起拍价,但降低数额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扣卖船规定第十二条)。
(二)变卖
1.对经过两次网络拍卖仍流拍的,拍卖委员会可以进行变卖,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扣卖船规定第十三条)。
2.变卖仍未成交的,经已受理登记债权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债权人同意,可以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变卖处理,仍未成交的可以解除船舶扣押(扣卖船规定第十四条)。
网络变卖原则上沿用网拍程序平台进行,但申请人在网拍二拍流拍后10日内书面要求更换到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的其他平台上实施的,应当准许(网络拍卖与变卖衔接通知)。
十一、船舶移交和登记
(一)船舶移交
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后,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在船舶停泊地,以船舶现状向买受人移交船舶。拍卖委员会组织和监督船舶移交,并在移交后与买受人签订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海诉法第三十八条)。
(二)制发文书及公告
船舶移交完毕,执行局应制作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解除扣押船舶命令(报院长签发)、解除扣押船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船舶登记等机关送达,同时向买受人送达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执行局应通过报纸或者网络媒体发布公告,公布船舶已经公开拍卖并移交给买受人(海诉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三十九条,海诉法解释第三十七条)。
(三)转移登记
买受人持拍卖成交确认书、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等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手续。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影响船舶所有权的转让(海诉法第四十条)。
十二、债权登记与确认
债权登记与确认程序详见本院债权登记与确认案件审理指南。
十三、拍卖款分配
(一)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
审判庭完成登记债权的审核和确认后,将确认参与船舶拍卖款项分配的债权材料移交执行局,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及时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二)组织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由执行法官主持,向各债权人公布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拍卖船舶的各项支出,并告知各债权人债权的性质、金额和清偿顺序。
若无法召集全体债权人举行会议的,可分别向债权人公布分配初步方案,并制作笔录附卷。
(三)裁定分配方案
1.债权人会议对船舶拍卖价款分配协商一致并达成受偿协议的,执行局经合议庭评议并逐级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后在五日内作出认可受偿协议的裁定(海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2.债权人会议对船舶拍卖价款分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执行法官应当按照下列清偿顺序起草分配报告:
(1)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的诉讼费用,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2)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3)由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4)由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5)与被拍卖、变卖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请求;
(6)申请扣押、拍卖姊妹船的海事请求人,在该船上述海事请求清偿后,参与船舶价款分配(扣卖船规定第二十二条)。
分配报告应经执行局合议庭评议并逐级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执行局应在分配方案确定后5日内作出拍卖价款分配裁定。
拍卖价款分配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先期支付
船舶拍卖价款原则上不得在分配裁定作出并生效前先行发放,但为看管、拍卖船舶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工资等,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可以提前支付。
(五)余款处置
分配后的余款,应当退还船舶原所有人(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十四、其他
(一)本院执行案件中拍卖船舶
本院在执行案件中需要拍卖船舶清偿债务的,由执行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拍卖裁定。具体实施参照前述船舶拍卖、债权登记和拍卖款分配等程序办理。
(二)地方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拍卖船舶
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委托本院拍卖船舶的,需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位于本院辖区(海诉法解释第十五条)。
委托拍卖时,需提交委托执行函、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船舶登记信息等材料。经执行局审查确认,立案庭编立执行案号后,执行局制作拍卖船舶裁定书、拍卖船舶公告、拍卖船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具体实施程序参照前述程序办理。
地方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拍卖船舶的,分配后的余款退还地方人民法院。
(三)其他事项办理
实施拍卖过程中,出现需要暂缓或者中止拍卖、撤销拍卖等情形的,参照网拍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十总吨以下小型船艇的拍卖,可以依照民诉法规定的拍卖程序进行(海诉法解释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