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出台司法措施服务保障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高质量实施
发布时间:2023-03-26 浏览量:3788

为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高质量实施,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南京海事法院积极开展前瞻性调研,结合RCEP规则和江苏海事审判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服务保障<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高质量实施的司法措施》。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十六项举措:

一是明确南京海事法院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的职责使命、着力点和工作原则。充分认识RCEP实施的重要意义,把握海事司法的功能定位,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突出司法评价引导规范等三个层面明确海事司法职责使命。确定案件审理、机制创新、职能延伸、工作协同等四条服务保障路径和依法平等保护、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和一致性解释等四个方面工作原则。

二是明确海事审判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的七个重点领域。有效规范国际货物贸易秩序。对于国际生鲜食品货损、国际大宗散货短量、集装箱滞期、目的港无人提货、近洋运输无单放货等纠纷,依法加快审理进度,助力提升货物流转效率。对于涉及进出口货物启运港退税、外贸集装箱中转集拼、沿海捎带、中欧班列陆海联运、多式联运一单制、无船承运人资格备案等新类型案件,加强规则研判,为航运便利化改革提供司法支持。切实助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在船舶服务领域,提升处理船舶代理、船舶管理、海事公估等纠纷审理的专业性。在航运金融领域,回应我国在RCEP的金融服务承诺,加强涉及SPV单船融资、海上再保险、航运离岸保险等航运金融案件审理,依法保护航运金融业务创新发展。在港口服务领域,有效化解港口作业、港口仓储、综合物流、供应链融资等纠纷,助推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在旅游服务领域,加强对国际游艇租赁、国际邮轮登记、邮轮旅客运输等案件的审理,完善裁判规则,促进邮轮游艇产业健康发展。着力提升国际投资保障效能。关注RCEP对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新要求,平等保护中外主体投资权益。关注物资仓储、船员用工等问题,妥善审理涉境内外合作园区海事纠纷。准确进行主体识别、责任分配,营造国际化投资环境。强化中小企业司法保障。深入调研运输、货代、造船等中小企业的海事司法需求,加强业务指导,着力提升中小企业对RCEP规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发展。注重前端预防,发布法律风险提示手册,加强法治宣传,提升中小企业法律风险能力。不断满足数字经济司法需求。加强涉区块链提单、数字货代、数字仓单等新类型案件审理,合理确定跨境电商平台、海外仓经营者的责任,对数字航运司法保护开展前瞻性调研,出台数字航运司法保护措施,助力航运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积极打造船舶建造司法保护高地。重视涉及新技术应用的船舶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加强对船舶设计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力度,设立船舶产业司法保护基地,推动造船产业提档升级,有效回应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依法促进海事行政执法水平提升。妥善处理RCEP实施后与放宽市场准入、提升贸易便利化、创新监管模式相关的海事行政案件,促进海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引导相关行政创新举措在法律框架内实施。

三是明确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六项工作机制。建立专业化审理机制。组建涉RCEP专业审判团队,提高专业审判能力。灵活运用电子送达方式,建立专家顾问制度,有效解决涉外海事案件审理周期过长问题。探索建立外国法查明数据库,确保外国法查明的及时性、准确性。做好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发布工作,为中外当事人投资贸易活动提供稳定可靠的司法预期。健全便利化审理机制。完善在线诉讼服务举措,加快诉讼服务功能转型升级。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巡回审判点,试行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制度,减少中外当事人讼累。建立完善涉RCEP海事案件执行机制,以信息化提升执行效能,增强中外当事人海事司法获得感。创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国际航运物流一站式解纷中心机制建设,发挥中心在化解涉RCEP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加强专业调解员队伍建设,探索邀请外籍人员参与涉RCEP海事纠纷化解。完善海事司法与仲裁协作机制,支持、监督仲裁机构依法化解涉RCEP海事纠纷。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与省发改、商务、工信、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等单位的联系,准确提出服务保障的方法路径。加强与海事、交通、海关等部门的配合,完善“1+N”协作机制,在共享海事信息、完善港航治理、化解海事纠纷、推进航运创新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司法协助机制。积极配合上级法院做好司法协助工作,为中外当事人提供高效的司法救济。准确理解与适用《纽约公约》,依法承认与执行RCEP成员国仲裁裁决。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及互惠原则,依法予以承认和执行。在外籍船员遣返方面,加强沟通协调,保障国际船员合法权益。优化涉外人才培养机制。发挥青年翻译小组作用,通过英语沙龙、涉外海事案例研讨等方式,加强对RCEP成员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的学习,提高审理涉外海事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拓展培训形式,提升培训实效,培养一支懂法律、懂外语、懂海洋、懂贸易、懂航运的海事审判队伍。拓宽国际交流渠道,探索与RCEP其他成员国法院、科研院校等机构的沟通协作,加大国际交流力度,培养业内领军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