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正式运行以来,始终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共赢”原则,着力加强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等海事行政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构建海事行政执法与司法长效协作机制,营造良好的海事行政执法和司法环境。
一、合作共商,搭建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平台
一是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南京海事法院与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共同签署《江苏海事行政执法和司法战略合作备忘录》,举行会签仪式,确定四方合作宗旨和合作框架,推动海事行政执法与司法实现沟通交流立体化、信息共享制度化、纠纷化解协同化、执法协作常态化;二是畅通多维沟通交流渠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四方主要领导参加的工作会议,由四方轮流召集。定期通报与对方相关的重要工作动态和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典型案例。各单位业务部门建立日常沟通机制,不定期就工作中重点、热点法律问题开展座谈。6月23日,四方共同举办电子证据运用问题研讨会,集中研探电子证据在海事行政执法和海事审判中的应用;三是联合开展特色协作活动。依托交通、海事部门的专业平台,南京海事法院组织干警参加江苏海事局全辖区巡航调研、南京海事局日常巡航执法、西坝码头登船学习等活动,全面提升干警对水上交通环境、船舶航行规则、港口装卸作业的感性认识。会同南京海事局开展金顺航5188轮沉船打捞和“三无”船舶处置法律问题研讨,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和海事部门履职提供司法支持。
二、多元共建,打造海事纠纷化解特色品牌
一是建立完善海事特邀调解制度。南京海事法院在制定实施《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特邀调解工作规定》《调解员考评工作办法》等规章制度基础上,充分结合海事案件特点和交通、海事部门水上专业优势,从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聘任54名海事事故处理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3个组织为特邀调解员和特邀调解组织,共同化解海事纠纷。二是推动行政和司法调解联动衔接。南京海事法院本部、各派出法庭主动与当地交通、海事部门对接协调,先后在南京海事局、张家港海事局、南通海事局分别设立“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诉源治理审务工作站”“水上联合调解室”,有效提升海事纠纷化解成效。同时,积极探索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相互衔接机制,进一步拓宽纠纷化解渠道。三是聘任协助执行员助力解决执行难。海事执行工作相较于普通民事案件执行,其涉船、涉港等特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且船舶长期航行在外,当事人难寻、船舶难找问题更加突出。南京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熟悉一线,长期接触船舶、船员的特点,会同交通、海事部门建立协助执行员制度,首期在江苏海事局各分支局聘任22名执法人员担任协助执行员,助力攻坚“切实解决执行难”。
三、联动共享,破解船舶司法扣押与监管难题
一是联合开发全国首个“船舶执行查控平台”。在交通、海事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南京海事法院通过架设网络专线,接入省交通厅VITS系统、江苏海事局船e行系统,整合开发全国海事法院首个“船舶执行查控平台”,实现执行干警在线查询船舶信息、锁定船舶位置、发送协助执行文书等功能,大幅提升了船舶查控效率、减少了船舶解除扣押后在港滞留时间。截至目前,南京海事法院已运用查控平台扣押各类船舶58艘次。二是合作实现船舶扣押看管规范化。公开向社会征集符合法规要求的船舶看管机构,和海事部门共同探索开发扣押船舶“电子围栏”,海事部门对船舶扣押停泊位置提供专业建议,同时对扣押船舶实施重点监控。疫情防控期间,共同保障顺利完成“NEW ORION(新猎户座)”轮等多艘船舶扣押、锚地协调和船员换班工作。三是共享信息保障扣押期间船舶安全。船舶扣押期间加强和交通、海事部门信息互通,共同督促船舶看管人认真履行管理责任,保障船舶扣押期间配员和安全管理符合相关法规规范要求,交通、海事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被扣押船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及时通报南京海事法院。船舶扣押期间发生逃逸的,联合对逃逸船舶进行追查,共同打击违法行为。
四、互利共赢,优化海事调查与案件处理协作机制
一是优化行政执法证据的调取路径。在案件审理中,改变传统上门调查取证方式,对需要调取交通、海事部门制作、保存的有关证据材料,经沟通后可以直接通过邮寄、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予以调取,提高办案效率。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商请明确海事调查结论是否可诉的函〉的复函》意见,对交通、海事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及其结论有不同认识的,认真听取各方说明和意见,依法作出裁判。二是共同推进海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拒不履行南京海事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交通、海事部门将其纳入江苏海事监管领域“黑名单”实施惩戒。对拒不履行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失信主体,经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南京海事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的,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惩戒。向交通、海事部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有关信息,由交通、海事部门在行政审批和执法过程中实施比对、监督和惩戒。三是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海事行政案件诉前、诉中和诉后各环节,加强与行政相对人、海事管理机构双方的协调沟通,努力化解海事行政争议,有效防范执法责任风险,切实提高海事行政机关的执法规范性。同时督促交通、海事部门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求。6月11日,当庭宣判首起海事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旁听的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庭审活动给予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