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强制令是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申请海事强制令的事项请求往往比较紧急,不立即作出会造成损害或使损害扩大,我国法律对拒不履行海事强制令的后果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仍有个别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近日,南京海事法院创新运用“海事强制令+预处罚通知”,敦促被申请人及时交付船载货物,高效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浙江物产道富有限公司海事强制令纠纷一案,该公司自俄罗斯进口一批4万余吨、价值近3000万美元的钢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已经通过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取得了全套正本提单。但货物运抵太仓港后,因部分船员感染新冠肺炎,船舶产生高昂的滞期费,承运人因滞期费费用承担问题拒绝放货。浙江物产道富有限公司主张承运人拒绝放货产生高额堆存费用,且钢坯受国际形势影响,价格波动较大,也产生了不确定的损失,据此请求南京海事法院,责令船舶所有人及船舶代理公司立即放货。
经法院协调,提单项下的绝大部分货物成功向申请人发放,但被申请人基于利益考虑拒绝发放剩余的1500余吨货物。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南京海事法院启动海事强制令审查程序,通过书面函询和线上听证方式,听取了分布在江浙沪的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综合全案事实及各方陈述申辩情况,依法作出责令船舶所有人及船舶代理公司立即向浙江物产道富有限公司交付1/J提单下剩余1500余吨钢坯的海事强制令。
本案系南京海事法院成立以来首次作出海事强制令,考虑到案涉货物系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钢材,在当前疫情防控全球大宗货物供应链紧张背景下,如海事强制令发出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将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此,执行局组织干警认真梳理我国法律对拒不履行海事强制令的规定,虚心向各兄弟海事法院同仁请教实施海事强制令的有益做法,大胆探索创新执行方法,将惩戒警示关口前移,在向被申请人发出海事强制令的同时,发出“预处罚通知”的风险警示,告知被申请人若限期不交付货物将被处以罚款和拘留等强制措施。在“海事强制令+预处罚通知”组合拳的震慑下,被申请人随即向码头公司发出放货指令,申请人顺利提取了全部货物。
自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部署开展以来,南京海事法院迅速行动,在执行工作中坚持严格依法与善意文明并重,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和长效治理手段,将告知提醒、惩戒失信、褒扬诚信与海事特色执行手段结合,以实际行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