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项措施 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3-06-13 浏览量:2113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重大部署,认真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关于全力推进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决策要求,根据《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江苏省“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现就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充分认识新时代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海洋是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蓝色空间,是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重要支撑。省委高度重视海洋强省建设,持续深化陆海统筹、江海联动、河海联通、湖海呼应、港产城融合,大力发展江苏特色海洋经济。海事司法是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把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海事法院“十四五”时期的一项紧迫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决策部署上来,为建设海洋科技创新活跃、海洋产业实力雄厚、海洋开发集约高效、海洋生态环境优美、海洋文化教育兴盛的海洋强省贡献海事司法力量。

 

2.牢固树立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本理念。坚持能动司法,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在案件审理中主动分析研判海事海商纠纷规律和成因,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实现审判职能有效延伸。坚持开拓创新,加强前瞻性调研,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切实提升预判和处理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引发的新类型海事海商纠纷的能力水平。坚持统筹协调,树立“全省都是沿海”的意识,综合运用多种海事司法手段,保障全省沿江沿海沿河沿湖融合发展,为产业体系构建、生态环境治理、海洋文化培育等提供系统海事司法保障。

 

3.准确把握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审理好海洋渔业、海洋运输、船舶海工等各类海事海商案件,通过海事司法集聚涉海优质资源要素。做实“抓前端、治未病”,重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指引作用,通过示范庭审、典型案例、司法建议等,促进完善社会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引导各类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优化司法供给,切实找准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着力点

 

4.服务保障海洋渔业规模化发展。妥善审理海洋渔业稳健转型过程中,涉近海养殖、现代化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和渔港(避风锚地)建设等各类海事海商纠纷,引导渔民依法规范养殖。妥善处理涉外渔业纠纷,严格遵守国际法和政府间渔业协定,服务保障深远海养殖和远洋渔业适度发展。提升与农业农村、渔政监督等行政机关以及渔业互保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协同联动水平,聚集合力服务规模渔业产业带建设,促进海洋渔业及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

 

5.着力提升海洋运输业保障效能。妥善审理陆海联运、河海联运、江海河联运等多式联运纠纷和大运河海事海商纠纷,推进物流场站、远洋干线无缝对接,提升货物流转效率。健全专业审判机制,营造承运人与客货方公平公正参与航运市场活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远洋运输航线的积极拓展。全面落实服务保障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高质量实施十六项司法举措,加强对涉进出口货物启运港退税、外贸集装箱中转集拼等新类型纠纷规则研判,服务保障“一带一路”交汇点战略支点建设,提升中欧班列运营质效,助力打造便利化跨境贸易通道。

 

6.积极助推港口综合能力提升。妥善审理新出海口建设、沿海港口一体化发展过程中,涉港口码头和进港航道建设、航道疏浚等合同纠纷,完善沿海港口集疏运体系。依法处理港口合作建设中的恶意违约行为,净化和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全力保障沿海地区与长三角地区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妥善审理港口作业和仓储纠纷,合理认定港口企业的权利义务,依法确定港口货物所有权归属,规范港口作业流程,助力提升口岸营商环境。

 

7.切实增强船舶海工产业综合竞争力。妥善审理涉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等涉及船舶产业链条各环节纠纷,为绿色智能船舶和高端船用装备产业链发展提供有力法律支撑。秉持包容开放司法理念,基于船舶产业类涉外纠纷多选择适用外国法和境外仲裁现状,积极开展外国法查明工作和仲裁司法审查,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深化“船舶产业司法保护”品牌建设,围绕通泰扬海工装备和高技术船舶集群发展过程中的司法难题,建立与地方党委政府、重点船企、高等院校和行业协会定点联络、定期沟通和定向施策的司法服务保障机制,服务船舶海工产业高质量发展。

 

8.有效规范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妥善审理涉海洋生物、海洋能源等资源开发利用纠纷,正确处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协调关系,服务保障海洋新兴产业培育。充分考虑海域使用许可方式多样性沿革和用海现状,尊重行政机关颁发行政许可时的合理判断,维护用海关系稳定性。重点关注涉及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开发、海上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开发、滩涂资源多元利用等新类型案件的分析研究,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加速构建提供海事司法保障。

 

9.推动促进海洋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妥善审理涉邮轮旅游、海岛休闲、涉海遗迹、生态湿地康养等海洋旅游消费新领域产生的海事海商纠纷,规范旅游服务和海域使用等行为,为塑造“缤纷百里”“生态百里”“蓝湾百里”滨海特色风貌、培育高品质海洋旅游线路、建设海洋旅游新业态营造规范有序的法治化环境。深入研究海事司法对滨海生态旅游等涉海旅游纠纷的管辖范围和案件类型,加强涉海旅游纠纷司法应对,促进海洋旅游业加速发展。

 

10.防范化解航运金融风险隐患。妥善审理涉航运再保险、离岸保险、船东互保、航运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新类型纠纷,提升航运金融企业发展信心,促进航运金融市场繁荣稳定。加强对具有规则确立意义的航运金融案件的审理,总结航运保险制度改革和航运金融产品创新所引发的新类型纠纷的审理规范,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制度缺失、监管漏洞及时发送司法建议,营造更加规范有序的航运金融市场环境。依法支持金融机构推出的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节能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等金融创新业务,促进航运金融创新竞争能力提升。深化与金融监管部门合作,搭建互动平台,建立完善信息互通、风险研判及纠纷应对的长效协作机制,提升海事司法服务保障能力。

 

11.严格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坚持最严法治观,妥善审理涉船舶排污、陆源污染、禁渔和休渔期违法捕捞等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依法支持海岸带修复、海岛整治修复、滨海湿地修复、海洋生物资源修复等沿海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全面落实《共同保护东海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框架协议》《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事司法合作协议》,健全完善海事法院间协作机制,提升海洋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水平。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与全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立司法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格局。

 

12.不断优化海洋执法环境建设。妥善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政机关对海洋及通海水域的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生态环境、渔业生产实施行政管理引发的海事行政案件。监督支持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动形成良好的海事行政执法环境。深化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1+10”战略协作,完善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多层次、宽领域、高效率协作格局,推进海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水平

 

13.完善海事司法管辖机制。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准确理解并适用海事案件管辖相关规定,积极行使作为沿海国、港口国、船旗国的司法管辖权,妥善应对涉外司法管辖冲突,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精心审理海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认真落实省法院《关于依法确定海事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纪要》,加强与侦查、公诉机关沟通协调,争取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

 

14.完善海事专业审判机制。在涉外案件审理中恪守国际条约义务、尊重国际惯例、准确适用准据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精品意识,注重品牌效应,推进诉讼程序机制和域外法查明机制创新,不断提升涉外司法效能。完善精品案例的发现、培育、交流机制,拓展精品案例推介渠道,定期发布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积极扩大海事司法公信力与影响力。

 

15.完善海事多元解纷机制。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大力推进“法护海江河”多元解纷体系建设,有效整合各种解纷资源,助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精准对接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深入实施“精网微格”工程,对多发易发的类型化纠纷及时提出系统治理、源头预防的意见建议,常态化深入基层开展法治宣传、培训指导、巡回审判,确保矛盾妥处在当下、化解在基层。针对船员、渔民职业特点做实诉讼绿色通道,探索双语诉服、专业调解等特色诉讼服务,推进多元解纷智能化平台建设,健全在线咨询、在线调解、司法确认等服务功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海事司法服务满意度。

 

16.完善海事司法协作机制。加强与地方法院协作配合,以派出法庭为依托,与地方法院建立案例研讨、资源共享等共建协作机制,积极探索专门法院与地方法院融合发展路径。加强长三角海事司法协作,健全完善矛盾化解、执行联动、智慧法院建设等协作机制,推动资源共享、平台共建,实现裁判尺度统一。加强与交通运输、海事部门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司法扣押船舶锚地和“电子围栏”系统建设,提升海事司法执法效能。

 

17.完善海事司法调研机制。大兴调查研究,强化海事司法需求动态研判,围绕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运用综合性、专题式、跟踪式、随机性等因地制宜方式开展调研,及时优化司法服务保障措施,推动解决实际问题。完善和落实院重点调研课题管理、调研成果交流和优秀调研成果评选推荐制度,促进调研成果及时转化为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实际成效。建立和落实联动调研机制,积极探索与地方法院、高等院校共同选定课题开展联合调研,增强调研实效。

 

18.完善海事司法保障机制。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围绕世界海洋日等特殊节点开展系列普法宣传教育,加大对海事司法制度和海洋法治文化的推介力度,增强全社会海洋意识。完善海事审判队伍建设,依托海事司法实践基地、海事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等平台载体加强专业能力培训,定期选派干警赴上级法院跟案培训、高等院校研修学习,积极推荐优秀法官参加国际性论坛和学术交流,拓展国际视野,提升海事司法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