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解纷

近日,南京海事法院报送的“冯某与某船员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和“王某、丁某与某码头公司、某外轮公司、某甲装卸公司、某乙装卸公司纠纷调解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截至目前,本院已有4个案例入选多元解纷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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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某船员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深入探究案件事实高效化解船员索薪纠纷

 

入库编号:D2026-161-1-226-142

关键词

民事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劳务报酬金额 探究案件事实 行业惯例 行业调解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某船员公司为一外籍货轮招募船长,11月中旬冯某通过层层选拔应聘成功。2023年11月26日,冯某与该船员公司签订《船员上船协议》,约定每月薪酬为9200美元(含考核奖)。同日,船员公司根据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又与冯某签订《海员就业协议》,约定每月薪酬为9800美元。签订合同时双方因为按照哪份合同确定薪酬发生争议,但由于船员出境履职在即,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上船后,某船员公司按照《船员上船协议》约定的较低标准向冯某支付薪酬,冯某要求按照《海员就业协议》约定的较高标准补足薪酬,双方再次形成争议,2024年9月冯某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擅长调解此类纠纷的行业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根据案件特点阐明调解优势,赢得当事人信任。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发现这是一起海员外派产生的劳务报酬纠纷,考虑到海员与船员公司之间存在职业共生关系,调解有利于修复双方关系、维护双方业内信誉、促进将来的合作,于是首先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充分释明调解对双方的有益之处,缓冲双方因争议形成的对立情绪。在调解员的耐心沟通下,双方均表示希望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快速化解纠纷,特别是冯某作为海员长期在海上工作,在岸时间有限,能够实际参与纠纷解决的窗口期较短,希望能够在下次出海前圆满解决纠纷。

二是深入探究案件事实,突破当事人争议焦点。调解工作开局良好,调解员立即通过阅卷、向当事人询问等方式,理出双方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报酬标准如何确定。船员主张根据海事劳工公约签订的《海员就业协议》确定薪酬,船员公司则主张按照《船员上船协议》支付薪酬。可是两份协议均有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且签署时间是同一天,调解员一时也难以判断究竟哪一份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是调解员再次阅卷,发现船东曾经向船员公司出具过一份授权书,授权船员公司代表船东根据海事劳工公约与船员签署船员就业协议,并表示授权签署的协议是经过船东与船员公司双方协商确认的。找到突破口以后,调解员立即与船员公司联系,向其释明船员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是船东的代理人,只有经过船东授权与船员签订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希望船员公司诚信履约。又经过多轮沟通,双方终于就差额的薪酬达成一致,核心争议得以解决。

三是多方寻求专业支持,为船员争取点滴权益。虽然双方争议最大的薪酬标准问题得到解决,但是船员又提出上船当天的报酬船员公司尚未支付。船员公司则认为,船员当天上船时已是深夜11点多,当天不需支付报酬。虽然只是一天的报酬,但是由于船员薪酬按照美元计算,折算成人民币也是一笔可观的收入,因此调解员对船员的该项诉求也认真予以对待。考虑到陆地工作中深夜开始提供劳务的情况比较少见,缺乏可借鉴经验,调解员一方面主动向航运专业人员咨询,了解航运业中船员上船当天报酬的支付惯例,另一方面又查阅船员劳务纠纷案例中的裁判标准,同时结合本案船员上船的实际情况,给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最终引导双方就上船当天的报酬在合理范围内达成一致。

仅用时一个月,双方就船员公司最终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达成协议。为了帮助船员尽快拿到款项,调解员加快工作节奏,在调解协议经双方网络确认后,提醒船员尽快将签字版本邮寄至调解员处,调解员在收到船员签署协议的当天立即前往船员公司盖章,并督促船员公司当天完成付款,一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至此圆满化解。冯某也专门向法院和调解员寄送感谢信,对调解员专业高效、耐心细致的工作表示诚挚的感谢。

处理结果

冯某与某船员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船员公司在协议签订当天履行了付款义务。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

解纷要旨

海员是海运强国、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基石。妥善化解船员外派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既是积极履行我国已批准加入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有力举措,也是依法维护外派海员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实践中,由于外国船东与船员大多通过船员服务公司建立劳务关系,各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签订协议和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经常由于责任主体、报酬标准等问题发生争议。船员因其工作的特殊性,常年漂泊在海上,与外界联络受限,发生争议后对纠纷解决的时效性要求更高。而且,船员纠纷的管辖连接点主要是上下船所在地,与船员的住所地往往不在同一个区域,客观上也增加了船员纠纷解决的成本。本案中,法院根据船员纠纷的上述特点,委托经验丰富的行业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高效推进纠纷化解工作。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听取双方诉求,准确把握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仔细分析案情,找到纠纷解决的关键点,并通过向专业人员咨询、查找类案等方式确定薪酬计算方法,精准进行释法明理,以专业、细致和公正的态度赢得了船员和船员服务公司的信任,消除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在短短一个月内化解了该起纠纷,以最高效率、最低成本促成达成调解协议,破解了船员“在船时间长、维权成本高”的现实困境,使纠纷化解更好体现法、理、情的统一。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南京海事法院 江苏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王某、丁某与某码头公司、某外轮公司、某甲装卸公司、某乙装卸公司纠纷调解案

——分步调解法化解码头卸货期间人身伤亡纠纷

 

入库编号:D2026-161-1-200-100

关键词

民事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责任承担主体 先行赔付 分步调解法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日,某外轮在某码头公司卸货期间,装卸工人王某和丁某进入货舱理货时发生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系某甲装卸公司的员工,丁某系某乙装卸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后,王某及丁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某外轮公司、某码头公司、甲装卸公司、乙装卸公司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向该地区海事局与法院共同建立的水上交通事故解纷中心申请调解。

处理方式方法

调解员经梳理认为,认为该起事故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局面:一是涉及多方主体,即码头公司、船方、装卸公司,以及装卸工人的家属;二是多重法律关系交织,包括装卸工人与装卸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码头公司与装卸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码头公司与船方之间的泊位租用及装卸合同关系等;三是事故原因复杂,装卸工人在外轮理货时死亡,既可能是因为船方管货方面的过失,也可能存在装卸公司和码头公司管理方面的过失。如果该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外轮面临被扣押的风险,周期较长的诉讼过程也将导致装卸工人的死亡赔偿金迟迟得不到落实。为此,解纷中心采取分步调解、钝化矛盾的方式推进以下工作:

首先,保障装卸工人家属第一时间获得全额理赔。事故发生后3日内,先行组织两家装卸公司与装卸工人家属基于劳动合同关系签订《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由两家装卸公司向家属分别赔偿195万元。赔偿协议签订后,督促装卸公司积极推进工伤保险理赔、商业保险理赔等,将获得的保险理赔款及时赔付给家属。对于不足部分,考虑到装卸公司偿付能力有限,引导说服经济实力较强的船方和码头公司先行垫付,全力保障装卸工人家属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足额赔偿,有效安抚了家属不稳定情绪。

其次,保障外轮在事故调查结束之后及时离境。由于各方对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存在分歧,短时间内难以达成一致,而外轮长期停泊在码头也会产生巨大的维护成本和运营损失,但是允许外轮离境又会影响船方后续调解的积极性。因此,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解纷中心迅速组织船方、码头公司、装卸公司达成《赔偿款项支付和提供担保函协议书》,约定船方在预付50万赔偿款之外,另行提供某保险公司出具的金额为400万元的担保函,保证承担最终确定的赔偿款。外轮得以顺利离境,船方的预期收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最后,厘清各方责任最终化解纠纷。在紧急事态处理完毕后,组织船方、码头公司、装卸公司开展关于内部责任比例划分的调解,经过多轮磋商,最终组织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该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处理结果

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实质履行,两名装卸工人的家属获赔195万元,除去工伤保险、意外保险的理赔款外,其余140余万元的赔偿款,由外轮公司承担约110万元,剩余部分由码头公司和装卸公司承担。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解纷要旨

海上、通海可航水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是实践中矛盾较为突出的一类纠纷,关乎着船员、渔民、码头工人等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特别是该类群体以青壮年男性为主,承担着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一旦因伤致残或死亡,将会导致家庭面临较大的危机,如果纠纷不能得到妥善化解,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本案中,两名装卸工人在外轮理货时猝然昏迷死亡,该突发事件对家属造成极大打击。而该事件又涉及到外轮公司、码头公司、装卸公司等多方主体,各方对事故原因各执一词,短时间内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难度较大。为此,法院与海事部门联合设立的解纷中心,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结合案情采取分步调解方法,将码头工人的权益保护放在第一位,在暂时搁置多方主体责任划分比例的情况下,将责任方作为一个整体,先对外赔付码头工人的全部损失,再对内划分责任比例。同时,通过保函的方式解决周期长与船舶需离境经营之间的矛盾,有效缓冲了各责任主体之间的对立冲突,奠定了良好沟通基础,最终促成该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为解决复杂的涉外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提供了有益参考。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南京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