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文明执行 让“两难”变“双赢”
发布时间:2024-12-31 浏览量:3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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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如何在执行工作中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褒扬诚信,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南京海事法院2024年涉执案例给出答案!

 

01 理润企心促履行

储某与海南某海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储某在海南某海运公司所有的“某海洋”轮上任水手,工作时被重物砸伤。储某就赔偿事宜提起诉讼,后我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但调解书送达后,海南某海运公司未按约足额履行,储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考虑到本案属涉民生案件且执行依据是调解书,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海南某海运公司,向其了解未依约履行的原因。

 

企业这样做

海南某海运公司负责人解释,公司并非有意不支付剩余的赔偿款项,只是近期经营情况较差,公司的资金实在紧张,希望给予时间筹措资金。

 

法院这样执

执行法官对海南某海运公司进行析法明理,告知延期履行每天都会产生迟延履行利息,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并详细了解该公司履行意愿、履行能力。同时,执行法官又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确定了合理的暂缓执行期限。法理讲清、道理讲透,效果立现,海南某海运公司在两周后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02 分步解封护经营

 

舟山某物流公司与南京某石化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审理阶段达成和解,南京某石化公司应向舟山某物流公司支付运费77万元。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我院依法冻结了南京某石化公司多个银行账户。

 

企业这样做

南京某石化公司发现银行账户被冻结后,立即派工作人员至到我院反映情况,称双方是业务伙伴,案件生效后,已口头达成分期付款约定,并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以免影响经营。

 

法院这样执

执行法官持续与双方当事人保持联系,在确认南京某石化公司确已履行部分款项、但也存在一定迟延的情形下,执行法官一方面密切跟进双方判后自行和解的履行情况,另一方面动态比对执行标的余额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余额,采取即时分步解封的执行措施,既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兑现、又保障被执行人企业的经营所需。履行→兑现→解封,在一次次良性互动中,执行法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都感受到了法治的正向激励。最终,南京某石化公司支付完毕全部款项,案件执行完毕,双方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往来也仍在持续。

 

03 审执联动获双赢

 

江苏某速接架公司与上海某工贸公司、胡某、罗某码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判决,上海某工贸公司应向江苏某速接架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合计900余万元,胡某、罗某承担连带责任。审理阶段,我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胡某银行账户,被保全金额足以覆盖上述款项。

 

企业这样做

判决后,上海某工贸公司、胡某、罗某均同意并申请由我院将胡某银行账户中的被保全款项直接划拨给江苏某速接架公司。

 

法院这样执

为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我院迅速启动立审执协调联动机制。经依法审查,审判庭以审理案号作出扣划裁定、解封裁定。执行法官随即赶赴外省线下临柜,经与被保全账户银行所在地省分行及开户行沟通,成功在异地省会将涉案款项扣划至江苏某速接架公司账户,随后依法解除对胡某银行账户的冻结,跑出“自动履行”加速度,既保护了原告的胜诉权益,又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对被告造成不利影响,实现双赢。